文件标题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蠡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7-03 发文日期 2026-07-03
主题分类 效力状态 有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现就《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2020年6月,我市制定印发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3号),明确了我市禁猎期和禁猎区域等内容。2023年10月,对《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3号)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增加了“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内容,为依法打击非法狩猎提供了明确依据,有效解决了执法依据模糊等问题。

       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不断增加,野生动物(尤其是鸟类)分布地点已超出原先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点防护林带等禁猎区域,同时伴随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工具和手段的不断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工具和方法,现行的禁猎规定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增强规范性文件在侦办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工作的指导作用,有力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活动,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定市实际,重新修订印发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0号)。

       5.《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保政规〔2023〕8号)

       6.《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3号)

       三、修订内容

       1.明确划定禁猎区。通知中规定保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野生动物禁猎区。

       2.调整全年禁猎区域。全年禁猎区域(一)调整为: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一般湿地,增加了一般湿地;(二)重点防护林带调整为:太行山水源涵养带、雄保生态衔接带、毗邻首都防护林带、“三北”防护林带,高速、高铁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防护林带及外侧1公里区域,增加了“三北”防护林带。

       3.增加禁猎工具和方法。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中增加标枪(俗称“牙签”、“钢钎”)、鸟铳、电磁枪、麻醉枪、网枪、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扎枪、鹰爪、铁铗、麻醉药、农药、刀具、地笼、踏笼、拍笼、热成像仪、夜视装置、吊杠等18种禁用工具;增加投掷利器、使用无人机热成像等现代技术手段(包括使用无人机辅助投射标枪或箭支、抛网等装具)、黏胶粘鸟、窖捕、利用食物或活体动物诱捕、猛禽猎捕等6种禁用方法。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6月12日印发的《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保政办函〔2020〕23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湿地管理科

       联系方式:0312-5908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