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文件:《蠡县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和保定市司法局对《蠡县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保烟法〔2024〕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备案审查意见,保定市烟草专卖局对合理布局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我县结合实际印发了《蠡县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蠡烟法〔2025〕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为保证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主体的公平准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和河北省烟草专卖局、保定市司法局的备案审查意见,需对原《规定》的六项条款予以修订。
二、《规定》修订的内容
1.删除原《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雪茄专业店许可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的,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修订后具体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 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单层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雪茄专业店,不受本规定中零售点数量和间距的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2.对原《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八目增加文字:“而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修订后具体条文如下: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而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3.将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由专卖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在地址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移至第三条,作为第三条第二款;将原《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后半部分“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门店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移至第三条,作为第三条第三款。修订后具体条文如下:
(1)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不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由专卖执法人员依据实地核查结果进行细化,申请人取得许可后应在地址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门店附属仓库。申请人应在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不包括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集装箱屋、临时建筑物、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的、占用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公寓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
(3)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不与住所混同或相连,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人员可不受限进出的区域。住宅、公寓、民房院落,以及附属于住宅楼、商用办公楼、公寓楼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场所不包括在内。
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有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4.将原《规定》“第四章 不予许可情形”修改为“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以上政策解读内容由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312-6217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