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灭火救援联动处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冀政办字〔2026〕27号 发布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6-06-08 发文日期 2026-06-09
主题分类 规范性 效力状态 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灭火救援联动处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灭火救援联动处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灭火救援联动处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8日
 
河北省灭火救援联动处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应对火灾事故,加强灭火救援工作,提高快速响应能力和科学处置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灭火救援联动处置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分级响应、消防主战主调、部门密切协同、单位积极配合、资源调配高效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军事设施的灭火救援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灭火救援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
第四条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灭火救援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指挥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以消防、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宣传、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民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的灭火救援联动处置机制,整合各方救援力量,统筹调度人员搜救、现场管控、伤员救治、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同步开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灭火救援联动处置机制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灭火救援联动处置工作。
第五条 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县级以上政府视情成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研究拟定灭火救援方案,部署灭火救援任务,组织指挥救援力量高效协同处置。
第六条 遇有重特大火灾事故,国家层面在本省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省派出工作组时,省级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属地政府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起火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协助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工作。
属地政府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生活保障,协调工程机械到场配合灭火救援工作,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建筑开展安全评估,调度各类资源保障灭火救援工作。
第八条 灭火救援联动处置机制成员单位分别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接警出动、侦察火情、搜救灭火,组织指挥救援行动,控制灾情发展。牵头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和火灾损失统计工作。定期组织灭火救援联动处置机制成员单位开展联勤联训。需要调度本行政区域外的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时,由消防救援部门逐级提出申请。
(二)公安部门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现场秩序管控、相关案件查处、局部交通管制,依法保障灭火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参与灭火救援工作,提供火灾扑救各类支持。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现场紧急医学救援、伤员转运、医院内救治等。
(五)宣传部门负责指导涉事地方和有关部门发布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灭火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
(六)网信部门负责网情监测、预警及处置引导工作。
(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燃气、供热等市政设施的管控和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协调、组织环卫洒水车辆协助用水保障。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可能导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现场环境监测,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通信保障。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保障。
(十一)国防动员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本级直属人防工程灭火救援及抢修排险工作。
(十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所属国有企业协助灭火救援工作。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十四)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信息保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消防救援部门为履行消防职责完成灭火救援任务经费。
(十六)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十七)海事、铁路、航空部门负责保障人员、装备、物资运输。
(十八)供水单位负责保障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十九)供电单位负责提供电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采取停电避险、应急供电保障等措施。
(二十)供气单位负责管控、抢修燃气设施。
(二十一)通信运营商负责恢复公共有线、无线网络,协同保障指挥通信专用网络。
(二十二)能源单位负责协调保障能源供应。
灭火救援联动处置机制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灭火救援联动处置预案,加强本部门联动力量的管理和训练,定期参加灭火救援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联动响应制度。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由消防救援部门启动联动响应,调度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灭火救援联动处置工作。
第十条 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灭火救援工作联席会议,重点研究灭火救援联动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 联勤联络制度。灭火救援联动处置机制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分管负责同志和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灭火救援联动处置工作的协调调度和日常联络。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有人员变更,应在两日内将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送同级消防救援部门。
第十二条 专家组制度。由消防救援部门结合火灾事故类型组建灭火救援专家组,主要负责分析灾情、险情,指导救援行动科学、高效、安全开展。
第十三条 值班值守制度。灭火救援联动处置机制成员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灭火救援联动处置调度指令后,立即启动响应协同应对处置。
第十四条 信息共享制度。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灭火救援联动处置机制成员单位加强对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向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及消防救援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预案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火灾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
第十六条 联合演练制度。灭火救援联合演练由消防救援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每年省级至少组织1次、市县级至少组织2次。
第五章 灭火救援保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装备等纳入城乡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消防救援部门应确保消防救援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时刻处于快速响应的备战状态。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依托119智能接处警系统,建立统一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平台,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对接等方式,接入应急管理、公安、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系统平台数据,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构建空天地协同、公网专网融合的灭火救援通信网络。相关成员单位协同配合,拓展网络接入手段、延伸信号覆盖范围,为多部门协同作战提供网络和通信支撑。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战勤保障体系,统筹建立区域联储、分级保障、紧急调拨的灭火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调用机制,不便储备的,应与相关设备制造商和物资供应商签订应急供应协议。根据城市发展和灭火救援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对高精尖消防车辆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先进训练设施等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灭火救援工作结束后,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服从指挥、延误战机、救援不力、隐瞒实情而导致火灾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外单位灭火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救援队伍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报请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9日印发的《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办字〔201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