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我局收到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蠡县阿轩调味品厂生产的北京黄豆酱油(酱油)

(一)蠡县阿轩调味品厂生产的北京黄豆酱油(酱油)生产日期2025-06-28),经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20251016日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 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蠡县阿轩调味品厂生产的北京黄豆酱油(酱油)生产日期2024-07-18),经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20251017日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查,蠡县阿轩调味品厂生产不合格北京黄豆酱油(酱油)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80元;2.罚款8500元整。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4日

附件:通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