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期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蠡县刘蕴瑶果蔬店销售的

(一)蠡县刘蕴瑶果蔬店销售的(购进日期2025-09-25),经河北玖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5925日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查,刘蕴瑶果蔬店销售的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几种行政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罚款2000元整。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通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