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就业见习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保人社字[2019]60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保定市就业见习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青年就业见习工作。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428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保定市就业服务局

联系电话:3301295

保定市就业见习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关于印发《河北省青年就业见习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102号)要求,依据《保定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单位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保定市辖区内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岗位有见习管理和服务能力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双向选择的原则,鼓励优先吸纳本地区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为就业见习单位。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和失业青年的积极性,努力促进青年就业。

第二章  就业见习单位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认定工作采取按季度随时申请、随时认定、随时对接、随时上岗的办理流程。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

(一)在保定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具有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持续提供见习岗位,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

(三)能够垫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

(四)见习岗位设置数量不高于见习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30%

(五)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

(六)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就业见习单位认定申请报告,填写《保定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第七条 按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提交申请的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再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后认定,签订《承担青年就业见习任务协议书》(附件2),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已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负责青年见习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见习期限(3-12个月)制定见习岗位招募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参加各类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能够及时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招募见习人员;

(三)与见习人员签订《保定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及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就业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人员的见习关系。

(四)就业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见习人员生活补助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以季度为单位按期申请见习补贴;

(五)建立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加强青年就业见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带教人员开展见习工作,做好岗前培训,妥善解决见习期间有关问题和困难;

(六)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帐,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考核鉴定等相关信息;

(七)为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出具《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4),留用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八)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及考核工作。

第九条  就业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章  就业见习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一)青年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

(二)为符合第一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和青年退役军人,以及缺乏工作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同一见习人员只能参加一次青年就业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招募程序

(一)信息发布。就业见习单位可以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各类现场供需对接活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招聘求职网站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二)见习报名。符合见习条件且有见习意愿的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报名,可通过双选会等多种形式推介会现场报名,也可到就业见习单位直接报名;报名时需填写《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下列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学历证书(失业青年不提供);

3.《就业创业证》或该证件编号。

(三)供需对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报名人员和就业见习单位的需求,组织开展见习岗位供需洽谈对接活动,帮助报名人员和就业见习单位实现对接。

(四)签订协议。达成见习意向后,就业见习单位应与见习人员签订《保定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并及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

(五)安排见习。就业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组织安排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委派带教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就业实践,对见习人员日常工作进行动态管理。

(六)建档备案。就业见习单位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6),于见习人员上岗后15日内持《保定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就业创业证》等材料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系统中标注。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见习期间,享有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保障的权利;

(二)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的见习人员,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对未被留用的人员,要列入就业服务重点对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求职意向免费提供就业推荐、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孵化等服务;

(三)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就业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就业见习协议,提高就业适应能力。有下列情形的,终止见习协议:

(一)涉嫌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无故旷工连续五天或每月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就业见习单位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主观过失或故意给就业见习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第四章  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十五条  对吸纳符合就业见习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比例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一)具体补贴标准比例为:对行政机关、无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补贴100%,对有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补贴70%,对企业补贴60%,剩余部分均由就业见习单位承担。财政直管县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确定。

(二)见习补贴期限3-12个月,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人数和月数计算。

(三)见习后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按季申报。就业见习单位在开始见习后下一个季度前15日内(节假日顺延)及时向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6)、《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7)、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就业见习协议原件、见习人员身份证和毕业证(失业青年不提供)复印件;

(三)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帐和银行发放凭证(流水),以及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发票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查和信息比对,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函并附申请材料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章  就业见习单位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分别对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就业见习规章制度建设、就业见习安全管理工作、就业见习计划落实、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带教人员配备、就业见习协议执行、就业见习人员权益保障、就业见习人员留用率以及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整改:

(一)实际招募见习人员不足其年度见习计划人数60%的;

(二)就业见习年度留用率低于30%的;

(三)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不能按要求及时报送就业见习有关统计报表的。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就业见习单位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不能按月足额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四)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见习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构成犯罪的,由相应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取消就业见习单位资格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就业见习申请。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表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并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保定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2.承担青年就业见习任务协议书 

      3.保定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4.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5.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6.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7.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

 

 

 

 

 

 

 

 

附件1

保定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法人

 

注册资金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性质及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现有职员(工)人数

 

申请见习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申请岗位情况

申请见习起止时间

 

承诺留用比例

 

申请见习岗位

见习人数

见习人员条件

(学历、专业)

见习人员待遇

(元/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日(盖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日(盖章)

注:1.“申请岗位情况”可另附纸说明。

2.申请表一式三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

承担青年就业见习任务

协 议 书

 

  甲方:(就业见习单位)

  乙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帮助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提高就业能力水平,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就业,并保证就业见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合作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纳就业见习人员,并合理安排就业见习岗位,承诺按照《保定市就业见习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要求认真执行相关规定。甲方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就业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二、就业见习期间,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一次性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责任险),所需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

三、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甲方于毕业生开始就业见习一个季度后15日内,向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复核。按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见习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四、乙方负责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就业见习补助资金全部追回。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保定市就业见习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和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保定市青年就业见习

协 议 书

 

甲方(见习单位):

乙方(见习人员):

为保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青年就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经过甲方乙方“双向选择”,甲方同意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进行就业见习。就见习期间双方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要上岗见习前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安排乙方工作时不得违背劳动法之有关规定。

2.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配从事不同的见习岗位。如乙方由于个人能力和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见习活动,或拒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见习活动。

3.结合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学习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实践活动的机会,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4.为乙方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具体事宜,根据各自实际,双方商定并在协议书相关条款中注明。

5.见习期结束时,根据现实表现,为乙方提供一份客观的见习鉴定(样本另附)。

6.对见习合格的见习人员,甲方应优先录用。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可学习与见习岗位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并参与实践活动。

2.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保守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在见习结束后,及时移交工作资料和工具,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带走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3.乙方在见习期间,应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爱护身体、端正行为。在工作时间外(上下班必经路途中所发生的意外伤害除外)发生的,或与工作无关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含患病)由乙方自负。

4.见习人员应珍惜见习机会,多思考、多请教、多总结。

5.见习人员要对甲方全面了解,择业时优先到甲方就业。

三、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保障(如住宿、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保险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有效期与见习期同。

 

 

甲方(单位): (公章)     乙方(见习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4

青年就业见习鉴定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学 历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见习时间

          日至         

见习岗位

 

见习单位

 

家庭住址

 

所属县(市、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定   意   见

 

 

 

 

 

(见习单位盖章)

 

 

 

 

  年   

 

附件5

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出生年月

 

照片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毕业学校及专业(全日制)

 

毕业时间

 

学 历

 

身份证号

 

《就业创业证》编号

 

家庭住址

 

优先推荐见习条件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城镇低保家庭  零就业家庭青年  退役军人  缺乏工作经历青年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E-mail

 

本人见习志愿

见习单位

见习岗位

其他意向

 

 

 

 

 

 

个人特

长及奖

励情况

 

 

 

 

本人上述所填写的情况和提供的相关材料、证件均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名:

                                                     


附件6

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    (公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毕业院校

学历

专业

毕业
时间

见习岗位

见习起止时间

联系电话

1

 

 

 

 

 

 

 

 

 

 

 

 2

 

 

 

 

 

 

 

 

 

 

 

 3

 

 

 

 

 

 

 

 

 

 

 

 4

 

 

 

 

 

 

 

 

 

 

 

 


附件7

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

申请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见习人数

见习起止时间

           月至          

见习总月数

个月

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人月

见习补贴标准

/人月

见习补贴金额

千元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章)

       

 

 

 

 

 

 

 

 

财政局
 

 

 

 

 

 

 

 

 

 

(章)

 

 

                           

 

 

 

 

 

 

 

 

此表一式三份,申请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 4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