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对全县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对各乡镇、开发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会同发改委等部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二)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合上级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污染总量控制、污染减排、挂牌督办、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以及行政约谈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
(三)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以及本行政区域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和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以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减排政策、措施,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建立健全应急减排差异化管理体系;会同发改、工信、商务等部门推进重点工程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出口企业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建立。
(五)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联合水利部门牵头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流域水环境保护、河道排污口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规排污口和建设项目的清理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治理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污染河涌治理工作。
(六)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推动落实,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七)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纳污坑塘、燃煤锅炉、工业污水、“散乱污”工业企业等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八)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商务部门提供的名单,重点核查新建加油站环保设施(油气回收装置及双层油罐或防渗池)安装使用及修建改造情况。会同交通、住建、水利、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许可、重大环境事件处置等信息。会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参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二)负责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调解决有关环保问题。
(十三)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十六)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七)开展国内与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
对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稿起草、信息、安全、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信息化等工作,承担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账务股
对接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审计处,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工资及保险等财务工作;协同县相关部门开展上级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纪律监察股
协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案件查处;监督本单位干部、职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人事宣教股
对接市生态环境局人事与离退休干部管理处、科技和宣传教育处。承担分局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教育;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法规股
对接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标准处。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牵头协调、审查和报送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办法和标准的征询意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生态环境承担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机关法律顾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险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检察院、法院、纪检委交办案件的回复;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建设项目影响登记表的备案管理,规划环评的协调配合。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散乱污”整治、放管服、声污染防治及功能区划分,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破坏生态环境调查处理、承接市局环评与排放管理处、自然生态处,联络行政审批局。
大气污染防治股
负责全县大气、石化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分析全县大气环境污染状况。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锅炉、挥发性有机物)及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申报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的分析研判。承接市大气污染防治处。
水污染防治股
负责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县河流生态环境规划,组织实施全县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承担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涉水工业企业清洁提升,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涉水企业入园进区整治。水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监督,水污染总量减排、污染源普查。承接市水污染防治处、综计处。
土壤及辐射股
负责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督导乡镇持续深化整治纳污坑塘。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县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固废、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含医疗废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环保核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等。承接市土壤、固废管理及化学品处。
机动车污染防治股
对接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防治处,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对重型货运车的路查路检工作;对用车大户、非道路移动机械、加油站油气回收、机动车尾气监测机构、机动车销售网点、机动车修理网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信息中心
对接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比对和验收的监督管理;秸秆禁烧监控平台火点核实、报送工作;负责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审核工作;上级机关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情况交办单核实工作;VOCs超标报警装置和分表计电的安装、联网工作;污染源视频监控的安装、联网工作;完成局领导和大队交办的临时工作。
办公地址:蠡县公园东路6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时间下午2:30--5:30)
联系方式:0312-6212133
负责人:李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