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蠡县“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和深化千万工程,保障乡村地区建设,规范村庄规划管理,落实管控要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加快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结合蠡县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制定原则

本管理规定遵循因地制宜、底线管控、简约实用、动态适配原则,统筹考虑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及乡村三产融合发展的相关需求,精准引导乡村地区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三)制定依据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河北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为依据,并结合蠡县村庄特点和实际需要而制定。

(四)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蠡县城镇开发边界之外、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所有区域,已编制村庄规划但管控要求未明确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调整的,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五)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

规划范围涉及173个行政村,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将村庄划分为集聚提升类、保留改善类和特色宝华类三种类型。

集聚提升类村庄,共104个行政村,详见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表。聚焦解决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及空间品质等方面的弱项短板,保障集聚提升的合理用地需求。结合宅基地整理、未利用地整治改造,配置便民服务、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设施,引导建设完善的道路、给排水等配套设施。

保留改善类村庄,共68个行政村,详见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表。结合村庄实际发展需求,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保障满足农民生活需求配套设施,保持村庄环境整洁卫生,做好长效管理和维护。

特色保护类村庄,共1个行政村,详见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表。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保持村庄传统格局的完整性、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居民生活的延续性。注重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展修缮与更新,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形成资源保护与乡村振兴的良性互动。

 

 

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表

名称

集聚提升类

保留改善类

特色保护类

蠡吾镇

村庄数量

12

8

0

村庄名称

(北南王、南南王)、(刘村、随东)(新乡村、东宋庄)(北高晃、八里庄、段家庄、北辛庄、沈和庄、南辛庄

大宋村、仉村、垒德村、南漳村、西柳青、城南黄庄、兑坎庄村、大庄头

 

万安镇

村庄数量

4

5

0

村庄名称

(化庄、井家营)(崔庄、黄庄

蔡家庄、邱庄、古灵山、李家庄、刘铭庄

 

北郭丹镇

村庄数量

5

4

0

村庄名称

(志愿东、枣林)(东郭丹村、南郭丹村、西郭丹村

志愿西、辇家庄、祁家口北辛庄村

 

大百尺镇

村庄数量

11

10

0

村庄名称

(百西村、百东村、百中村)、(中玉田、南玉田)、(太平庄、太恒庄、太白庄、太合庄)(南许村、高庄

魏家佐、北玉田、荣家营、北界河、南界河、陵阳村、南齐村、荆邱村、握纽庄、大柳树村

 

辛兴镇

村庄数量

3

4

1

村庄名称

(赵锻庄、刘庄)、胡村、(南宗村、北宗村

郑村、西河、东河、北沙口、南沙口

梁庄

留史镇

村庄数量

11

4

0

村庄名称

(西齐庄、东齐庄)、(西侯佐、西曹佐、东曹佐)、(中五夫、赵河庄、西五夫、贾疃)、王家营、藏家营、(周营、刘营

北白楼、中白楼、北五夫、缪营

 

南庄镇

村庄数量

17

8

0

村庄名称

(北刘佐、中刘佐、南刘佐)、(后刘市、前刘市)、(卢家庄、刘疃村)、(洪善堡、符家佐、五坊)、(滑岗、蔺岗)、(堤内陈村、南陈村、永兴庄)(薛庄、东柳青

东魏、齐村、北林里、许村、道西、郑家庄、宋岗南高晃

 

大曲堤镇

村庄数量

3

4

0

村庄名称

陈闫营、小汪、耿家庄、(北绪口、南绪口、高佐

西庞果庄、东庞果庄、西绪口、徐家庄、曲堤庄

 

鲍墟镇

村庄数量

12

5

0

村庄名称

(西孟偿、中孟偿、东孟偿)、(东莲子口、西莲子口、南莲子口、北莲子口、中莲子口)(东五夫、悟儿头)(张庄、马家佐

正南庄、南五夫、刘佃庄、齐家营、西南庄

 

小陈镇

村庄数量

3

2

0

村庄名称

张村、张村营、大埝村

颜庄、南大留

 

桑园镇

村庄数量

8

 

 

村庄名称

杨北、杨西、杨南、杨东)、(潘营东、潘营西、小南庄、大南庄

 

 

林堡乡

村庄数量

2

4

0

村庄名称

(东营村、西营村)

王辛庄、孙庄、杨马庄、王辛庄

 

北埝头乡

村庄数量

6

8

0

村庄名称

(泊庄北、泊庄东、泊庄南)(李岗西、李岗东、李岗南

南埝头、七器、扈家营、屯里、张七、贾庄、褚岗花园头

 

合计:173

104

68

1

二、总体要求

(一)底线管控

1、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保护目标54.6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5.02万亩。

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2、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面积3.49平方公里。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仅允许符合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3、城镇开发边界

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面积4773.75公顷。

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活动,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4、历史文化保护线

依据历史文化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资料,落实上位规划传导的影三郎、齐公祠、李恕谷墓等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张村营烈士陵园、高蠡暴动指挥部遗址等2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蠡县老酱园等11处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科学合理地采取挖掘、保护、修缮、维修、改善措施,并对文物古迹周边地区开展整修、整治等改建、治理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要求。

5、灾害风险防控线

依据地质灾害、河湖岸线、蓄滞洪区等相关资料及各村域实际情况,主要为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的河道管理范围线,原则上范围内现状建设应逐步迁出,范围外30米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基础设施控制线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35千伏为15-20米;66、110千伏为15-25米;220千伏为30-40米;500千伏为60-75米。高压线走廊内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种植高杆植物。

规划区域主要涉及陕京一线、陕京二线、高阳蠡县天然气输气管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燃气的保护区控制范围主要包括: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m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禁止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禁止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管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主管部门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7、其他控制线

落实工业用地控制线,主要涉及河北蠡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集中连片的工业用地和其他对未来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用地,为优势产业转型集聚提供腾挪空间,为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提供空间载体,稳定工业用地总量,保障工业发展空间。

(二)负面清单管控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负面清单管控要求。

负面清单管控要求

类型

负面行为

一、禁止类行为

1.耕地保护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进行上述破坏行为。

闲置、荒芜耕地:已审批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以租代征: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2.农村建房("八不准")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3.宅基地管理

强制流转或收回宅基地:违背农民意愿、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条件等。

违规买卖宅基地: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或为其违法登记发证。

特殊建设: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4.土地权利与审批

非法转让土地: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批准用地:无权批准、越权批准、违反规划或程序批准用地。

非法征用土地: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5.生态保护

破坏性开垦:毁林、毁草开垦,围湖造田,侵占江河滩地。

大棚房问题:在农业大棚内搞非农建设(如住宅、餐饮、娱乐)。

二、限制类行为

1.土地用途转换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需办理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用需国务院批准。

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确需转换的需经批准并落实进出平衡

2.建设用地使用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确需改变的,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政府批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出租等需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3.宅基地使用

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

宅基地审批: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建设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超过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三)村庄建设边界

1、村庄建设边界管控

落实村庄建设边界面积10148.0161公顷。涉及新增宅基地、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原则上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综合考虑村庄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规模及投入产出效益、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宅基地用地规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坚决遏制村庄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

村庄建设边界外建设项目应严守相关国土空间控制线的管控要求,落实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并履行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法定程序后方可建设;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现状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翻建、改建、扩建等行为;鼓励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原土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为非建设用地。

2、预留机动指标使用

上位规划传导乡镇机动指标规模346.9241公顷,农村村民住宅、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明确预留机动指标使用正面清单。

预留机动指标使用正面清单

序号

建设类型

建设行为

1

乡村公共公益设施类

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如村卫生室、文化站、老年活动中心、公益性公墓、幼儿园、乡村小学、农村公益性公墓等;应优先保障公益属性,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

乡村基础设施类

乡村相关基础设施,如村内道路、垃圾转运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小型灌溉泵站、通信基站等;应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安全规范。

3

乡村宅基地类

确需零星分散布局的村民住宅,须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面积符合省级标准,优先用存量用地。

4

乡村产业类

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配套设施,如农产品初加工、集采集配、田间预冷、农机存放维修、乡村文旅配套等;应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符合产业政策。

5

乡村振兴配套类

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新产业新业态等。

(四)分区准入和重大项目清单

1、分区准入

落实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分区,在城镇发展区(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三类管制分区,各用途分区内的开发保护利用活动应符合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对该区域要求。

1)农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田保护区,引导区内零星建设用地和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经整治验收后的新增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用于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允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在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

2)生态控制区主要为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区内应加强林地保护修复,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做好水体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

3)乡村发展区主要涉及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村庄建设区主要用于各类村庄功能建设和农村产业用地的布局,区内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土地和荒废地,尽量少占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农业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允许部分确需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乡村公共设施、乡村产业项目等。

2、重大项目清单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近期重点落实省、市、县重大项目,提供资源要素和政策支持。加快推进重大产业平台建设,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民生等建设项目落实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依据《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蠡县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进行确定。

三、用地布局指引

(一)布局原则

加强用地集约节约利用,除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或选址有特殊要求的设施类项目外,各类乡村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确有安置建新、设施配套等需求时,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二)农村宅基地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宅只能在确定的宅基地上建设;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拆除原旧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新建村民住房应充分利用村庄建设边界内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新增零散农村宅基地的,在保证安全及满足底线管控等前提下,可使用规划机动指标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予以保障,尽量不占或少占耕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用地

农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的选址、建设要求,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标准。

1、公共服务设施

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在原址改建、翻建;确需选址新建的,应布局于村庄建设边界内位置适中、内外交通便捷的地段。设施配置需满足群众就近使用需求,注重相邻村庄间服务要素的错位布局与共建共享,鼓励有条件的村与村、村与镇联动共享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提升使用效能,充分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间,整合行政管理、基层治理、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托育养老等功能进行复合布局设置。

2、公用设施

乡村基础设施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村庄内部道路原则上保留现状格局,宜采用成环成网的布局形式,提升路网整体连通性与通达性;规划建设需充分尊重乡村历史肌理与实际使用需求,统筹考虑消防车通行等应急保障要求,因地制宜布局停车场地,鼓励按需配置公共充电桩等配套设施。

(四)乡村产业用地

乡村产业用地包含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符合《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参照《蠡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

1、直接服务于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符合乡村振兴类的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2、依托农村本土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旅游所需的必要配套设施建设,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且不破坏生态环境与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合理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3、严禁设置污染类、易燃易爆类企业。不宜布置大型工业用地,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

4、不宜建设大型、中型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村庄产业发展需求及村民生活习惯配套完善的商业服务功能,兼顾村民便捷使用。

乡村产业项目原则上应为直接服务于乡村振兴和农村生产生活的项目,并符合村庄所在乡镇的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规划,不得违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行业

具体门类

1

采矿行业

采石砂、铁矿采选等;

2

轻工行业

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等;

3

冶金行业

炼焦、耐火材料制造、炼铁等;

4

化工行业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等;

5

医药行业

医药制造业;

6

其他中低端制造业

金属船舶制造、电力等。

 

(五)土地复合利用

1、用地混合

参照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鼓励同一中类中不同小类用地之间的混合;严禁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特殊用地、加油加气站与其他用地混合;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混合。

 

主导用地混合指引表

主导功能用地类型

含义

用地性质及代码

宜混合的用地性质及代码

居住主导用地

居住用地占比在50%以上的区域

农村宅基地(0703)

商业服务业用地(09)、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交通运输用地(12)、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

商业服务业主导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占比在50%以上的区域

商业服务业用地(09)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农村宅基地(0703)、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工业或物流仓储主导用地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合计占比70%以上的区域

工业用地

1001)

商业服务业用地(09)、交通运输用地(12)、公用设施用地(13)、科研用地(0802)

物流仓储用地(1101)

注:1.表中可混合的用地性质按照鼓励程度排序;

    2.表中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包括批发市场、公共设施营业网点中的加油加气站用地;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高等教育用地、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2、功能复合

在符合本管理规定的高度控制、乡村风貌、基础设施等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农村产业。

(六)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严禁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禁止砍伐、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严禁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违规在乡村地区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开展其他相关政策禁止的行为。

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可通过实施水利设施配套、土地平整、机耕道路建设等综合整治措施,提升土壤肥力与蓄水保墒能力,持续改善耕地质量,切实保障农田实现高产稳产、旱涝保收。

2、农用地综合整治工程

落实政策要求,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村域内部分林地进行还耕处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占补平衡。村域只保留渠道,其他农用地按照就近原则,调整为耕地。

3、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工程

引导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周边的低小散工业用地向产业平台集聚,推动低效利用、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用地进行搬迁复垦。对农村零散、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理盘活,对其充分利用,将其改造为活动室、健身场地、游园广场等,配建健身设施,服务于周边村民。

4、生态修复工程

推进生态空间优化布局,开展农村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保留乡村原有地貌肌理与自然生态形态;严格管控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小白河流域开发利用活动,通过水系疏通、植被恢复、污染治理、岸线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建设管控要求

(一)建设指标控制

1、宅基地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建设要求需满足《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房住宅设计标准》、《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蠡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农民建房相关要求进行管控。新建宅基地应避让自然灾害易发地,不得突破村庄建设边界,建筑退距必须符合村庄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140平方米/人。

一类农村宅基地需严格控制户均用地面积,户均用地原则上应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村庄新建住宅层数应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涉及二类农村宅基地的村庄需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实施精细化指标管控。

在保障住房安全的基础上,充分满足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符合现代农村生产生活特点,建议在改造和新建中可参考河北省、保定市农房建设设计标准和引导要求。

2、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

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要求,结合乡村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考虑不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进行布局。村委会增加村庄文化服务功能包括图书室、文化室、影音室等功能予以提升改造。幼儿园、中小学、游园、停车场等公共建筑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139-2016)、《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参照《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其中幼儿园容积率0.65,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小学容积率0.8,教学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初中容积率0.9,教学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社会福利用地容积率1.5,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容积率2.5,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乡村地区因场地条件限制,本管理规定对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特殊情况需开展单独论证。

乡村公用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河北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参照《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容积率按照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规模执行,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最高不超过18米(特殊工艺要求除外)。乡村地区因场地条件限制,本管理规定对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特殊情况需开展单独论证。

3、乡村产业

乡村产业建设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河北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参照《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2.0,建筑高度24米;工业用地容积率0.8-2.0,建筑高度24米;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0.6-2.0,建筑高度24米。特殊情况需开展单独论证。乡村地区因场地条件限制,本管理规定对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特殊情况需开展单独论证。

(二)建筑临距控制

乡村建设项目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蠡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1、电力线路退距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宜小于以下距离:220千伏,20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6米。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2、铁路线路退距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一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当以上干线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时,则退绿化控制线不应小于5米。

3、道路退距

1)建筑工程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50米,后退国道、省道外边缘控制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道不小于15米、乡道不小于10米。对新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还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2)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4、建筑退距

1)乡村地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

低层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6倍,且不小于6米;

相邻住宅山墙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2)乡村地区成片新建、改造多层建筑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 米。

3)乡村地区相邻地块现状永久性建筑退界距离不满足规定的,新建建筑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等相关规定要求,增加退界距离。

4)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退地界规定要求,满足消防间距、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同意的,签署书面意见后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的同意。签署的书面意见及协议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规划的参考依据。

为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土地,同期建设的相邻权属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

5、建筑间距

乡村地区新建厂房、仓库及各类公共建筑,其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参照《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满足消防安全、工程管线埋设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涉及到宅基地建设的,应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不再退让建筑间距。

(三)景观风貌指引

1、整体风貌指引

1)保持村庄生态格局

村庄建设避免大拆大建,保持村庄原有平原地区的格局,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修复,保护耕地、河流等自然景观,提升乡村生态景观。

2)保存村庄历史记忆

保护村庄历史要素,对古树、古井等历史物质遗产进行在册记录,加强保护,并安排专人治理。

3)公共建筑空间管控

尽可能恢复传统的公共空间和塑造新型的公共空间,结合实际功能,体现实用、方便、美观及地方特色。

4)公共场地空间管控

营造融于自然、具有现代生活活力和文化灵魂的村庄公共空间。

2、空间格局指引

村民住宅以北方合院式布局为核心,需统一宅基地规模、建筑风貌等管控标准,与审批流程衔接。

1)村庄入口

以村标为核心打造景观节点,通过植物配置增强识别性。

2)街巷空间

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柴草杂物集中规范堆放;村委会统筹利用宅间边角地、闲置地,增设小微绿地与公共座椅;保留原有街巷结构,主干道采用乔-灌-花配置,次干道以乔-灌-菜打造微田园;新建简洁实用的红褐色公告栏、文化墙,融入乡村景观;建立常态化保洁与垃圾清运制度。

3)绿地广场

改造既有公共空间,利用闲置地、边角地新增活动广场与休憩绿地,与现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活动广场采用绿化与硬质铺装结合,兼顾停车需求;公共绿地以现状乔木为基础,搭配灌草花卉;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保持自然走向,整治疏通河道,采用自然斜坡岸线,配套水边步道与亲水平台。

4)景观小品

村庄公共节点处设置休闲座椅、广告牌、垃圾桶、宣传栏等村庄小品,融入村庄历史文化,就地取材、经济实用,契合乡村发展特点。

3、建筑风貌指引

1)建筑风格

新建和改造房屋坚持结构安全、功能健全、节能环保的要求,运用蠡县当地特色的建筑材料、建筑元素和符号。建筑材质以红砖为主,屋顶形式为平屋顶或坡屋顶,门窗采用塑钢材质或者断桥铝。

2)屋面形式

推荐选用轻钢屋架,采用双面坡屋顶形式,瓦面可使用水泥瓦、光伏瓦等,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可采用半坡屋顶、檐口、女儿墙等形式屋顶。

3)建筑立面

对沿街建筑立面进行统一设计,利用乡土建材与河北乡村元素丰富建筑立面,同时提升绿化景观。

4)院落围墙

以现状围墙修补为主,建筑外墙延续村庄固有色彩体系,色彩采用红、白、灰,维护传统特点,鼓励采用乡土建材与青砖+墙绘形式,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

5)院落大门

村庄的住宅大门常采用凹斗门的形式,将大门向内凹进;还常在门楣处进行装饰,装饰的手法多采用彩描和灰塑等,内容多为山水风景和人物故事。

五、综合防灾

(一)防洪排涝

根据现行国标《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上位规划的规定,结合水利部门防洪规划,确定蠡县村庄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潴龙河、陈村分洪道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孝义河、月明河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小白河按5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

洪涝风险控制线范围内各种临时建筑、违法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不再新增有碍行洪的建设项目;清理河渠内部,禁止在渠道内进行农作物和果树种植,并结合村庄绿地、农田等非建设用地保留一定的泄洪空间。

对村庄内易涝区域进行整治,适度提高场地标高,遇超标准洪水时,需要提前将群众转移到高处。

(二)抗震减灾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蠡县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值为0.35s。给排水、供电、通信、道路、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和学校、医院、消防队等要害部门工程建设应进行单独和专门的研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应选择地势平坦的田地、绿地等空地作为避震疏散场地。对简陋的农房进行有效加固,提高农房的抗震性能。

(三)消防安全

村委会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微型消防站,负责村庄的日常消防工作,村庄内消防通道最小宽度为4米,道路上按规范要求按120m间距设置消火栓,最小给水管径不应小于DN150。在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上考虑建设消防取水平台。

(四)应急通道

利用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作为应急通道,当应急通道为桥梁或下穿高速公路,需对铁路及高速公路的抗震强度进行校核,并进行必要的加固。

蠡县“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和深化千万工程,保障乡村地区建设,规范村庄规划管理,落实管控要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加快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结合蠡县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制定原则

本管理规定遵循因地制宜、底线管控、简约实用、动态适配原则,统筹考虑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及乡村三产融合发展的相关需求,精准引导乡村地区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三)制定依据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河北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为依据,并结合蠡县村庄特点和实际需要而制定。

(四)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蠡县城镇开发边界之外、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所有区域,已编制村庄规划但管控要求未明确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调整的,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五)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

规划范围涉及173个行政村,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将村庄划分为集聚提升类、保留改善类和特色宝华类三种类型。

集聚提升类村庄,共104个行政村,详见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表。聚焦解决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及空间品质等方面的弱项短板,保障集聚提升的合理用地需求。结合宅基地整理、未利用地整治改造,配置便民服务、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设施,引导建设完善的道路、给排水等配套设施。

保留改善类村庄,共68个行政村,详见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表。结合村庄实际发展需求,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保障满足农民生活需求配套设施,保持村庄环境整洁卫生,做好长效管理和维护。

特色保护类村庄,共1个行政村,详见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表。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保持村庄传统格局的完整性、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居民生活的延续性。注重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展修缮与更新,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形成资源保护与乡村振兴的良性互动。

 

 

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表

名称

集聚提升类

保留改善类

特色保护类

蠡吾镇

村庄数量

12

8

0

村庄名称

(北南王、南南王)、(刘村、随东)(新乡村、东宋庄)(北高晃、八里庄、段家庄、北辛庄、沈和庄、南辛庄

大宋村、仉村、垒德村、南漳村、西柳青、城南黄庄、兑坎庄村、大庄头

 

万安镇

村庄数量

4

5

0

村庄名称

(化庄、井家营)(崔庄、黄庄

蔡家庄、邱庄、古灵山、李家庄、刘铭庄

 

北郭丹镇

村庄数量

5

4

0

村庄名称

(志愿东、枣林)(东郭丹村、南郭丹村、西郭丹村

志愿西、辇家庄、祁家口北辛庄村

 

大百尺镇

村庄数量

11

10

0

村庄名称

(百西村、百东村、百中村)、(中玉田、南玉田)、(太平庄、太恒庄、太白庄、太合庄)(南许村、高庄

魏家佐、北玉田、荣家营、北界河、南界河、陵阳村、南齐村、荆邱村、握纽庄、大柳树村

 

辛兴镇

村庄数量

3

4

1

村庄名称

(赵锻庄、刘庄)、胡村、(南宗村、北宗村

郑村、西河、东河、北沙口、南沙口

梁庄

留史镇

村庄数量

11

4

0

村庄名称

(西齐庄、东齐庄)、(西侯佐、西曹佐、东曹佐)、(中五夫、赵河庄、西五夫、贾疃)、王家营、藏家营、(周营、刘营

北白楼、中白楼、北五夫、缪营

 

南庄镇

村庄数量

17

8

0

村庄名称

(北刘佐、中刘佐、南刘佐)、(后刘市、前刘市)、(卢家庄、刘疃村)、(洪善堡、符家佐、五坊)、(滑岗、蔺岗)、(堤内陈村、南陈村、永兴庄)(薛庄、东柳青

东魏、齐村、北林里、许村、道西、郑家庄、宋岗南高晃

 

大曲堤镇

村庄数量

3

4

0

村庄名称

陈闫营、小汪、耿家庄、(北绪口、南绪口、高佐

西庞果庄、东庞果庄、西绪口、徐家庄、曲堤庄

 

鲍墟镇

村庄数量

12

5

0

村庄名称

(西孟偿、中孟偿、东孟偿)、(东莲子口、西莲子口、南莲子口、北莲子口、中莲子口)(东五夫、悟儿头)(张庄、马家佐

正南庄、南五夫、刘佃庄、齐家营、西南庄

 

小陈镇

村庄数量

3

2

0

村庄名称

张村、张村营、大埝村

颜庄、南大留

 

桑园镇

村庄数量

8

 

 

村庄名称

杨北、杨西、杨南、杨东)、(潘营东、潘营西、小南庄、大南庄

 

 

林堡乡

村庄数量

2

4

0

村庄名称

(东营村、西营村)

王辛庄、孙庄、杨马庄、王辛庄

 

北埝头乡

村庄数量

6

8

0

村庄名称

(泊庄北、泊庄东、泊庄南)(李岗西、李岗东、李岗南

南埝头、七器、扈家营、屯里、张七、贾庄、褚岗花园头

 

合计:173

104

68

1

二、总体要求

(一)底线管控

1、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保护目标54.6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5.02万亩。

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2、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面积3.49平方公里。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仅允许符合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3、城镇开发边界

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面积4773.75公顷。

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活动,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4、历史文化保护线

依据历史文化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资料,落实上位规划传导的影三郎、齐公祠、李恕谷墓等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张村营烈士陵园、高蠡暴动指挥部遗址等2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蠡县老酱园等11处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科学合理地采取挖掘、保护、修缮、维修、改善措施,并对文物古迹周边地区开展整修、整治等改建、治理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要求。

5、灾害风险防控线

依据地质灾害、河湖岸线、蓄滞洪区等相关资料及各村域实际情况,主要为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的河道管理范围线,原则上范围内现状建设应逐步迁出,范围外30米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基础设施控制线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35千伏为15-20米;66、110千伏为15-25米;220千伏为30-40米;500千伏为60-75米。高压线走廊内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种植高杆植物。

规划区域主要涉及陕京一线、陕京二线、高阳蠡县天然气输气管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燃气的保护区控制范围主要包括: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m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禁止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禁止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管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主管部门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7、其他控制线

落实工业用地控制线,主要涉及河北蠡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集中连片的工业用地和其他对未来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用地,为优势产业转型集聚提供腾挪空间,为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提供空间载体,稳定工业用地总量,保障工业发展空间。

(二)负面清单管控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负面清单管控要求。

负面清单管控要求

类型

负面行为

一、禁止类行为

1.耕地保护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进行上述破坏行为。

闲置、荒芜耕地:已审批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以租代征: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2.农村建房("八不准")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3.宅基地管理

强制流转或收回宅基地:违背农民意愿、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条件等。

违规买卖宅基地: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或为其违法登记发证。

特殊建设: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4.土地权利与审批

非法转让土地: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批准用地:无权批准、越权批准、违反规划或程序批准用地。

非法征用土地: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5.生态保护

破坏性开垦:毁林、毁草开垦,围湖造田,侵占江河滩地。

大棚房问题:在农业大棚内搞非农建设(如住宅、餐饮、娱乐)。

二、限制类行为

1.土地用途转换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需办理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用需国务院批准。

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确需转换的需经批准并落实进出平衡

2.建设用地使用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确需改变的,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政府批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出租等需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3.宅基地使用

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

宅基地审批: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建设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超过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三)村庄建设边界

1、村庄建设边界管控

落实村庄建设边界面积10148.0161公顷。涉及新增宅基地、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原则上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综合考虑村庄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规模及投入产出效益、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宅基地用地规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坚决遏制村庄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

村庄建设边界外建设项目应严守相关国土空间控制线的管控要求,落实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并履行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法定程序后方可建设;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现状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翻建、改建、扩建等行为;鼓励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原土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为非建设用地。

2、预留机动指标使用

上位规划传导乡镇机动指标规模346.9241公顷,农村村民住宅、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明确预留机动指标使用正面清单。

预留机动指标使用正面清单

序号

建设类型

建设行为

1

乡村公共公益设施类

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如村卫生室、文化站、老年活动中心、公益性公墓、幼儿园、乡村小学、农村公益性公墓等;应优先保障公益属性,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

乡村基础设施类

乡村相关基础设施,如村内道路、垃圾转运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小型灌溉泵站、通信基站等;应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安全规范。

3

乡村宅基地类

确需零星分散布局的村民住宅,须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面积符合省级标准,优先用存量用地。

4

乡村产业类

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配套设施,如农产品初加工、集采集配、田间预冷、农机存放维修、乡村文旅配套等;应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符合产业政策。

5

乡村振兴配套类

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新产业新业态等。

(四)分区准入和重大项目清单

1、分区准入

落实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分区,在城镇发展区(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三类管制分区,各用途分区内的开发保护利用活动应符合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对该区域要求。

1)农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田保护区,引导区内零星建设用地和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经整治验收后的新增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用于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允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在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

2)生态控制区主要为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区内应加强林地保护修复,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做好水体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

3)乡村发展区主要涉及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村庄建设区主要用于各类村庄功能建设和农村产业用地的布局,区内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土地和荒废地,尽量少占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农业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允许部分确需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乡村公共设施、乡村产业项目等。

2、重大项目清单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近期重点落实省、市、县重大项目,提供资源要素和政策支持。加快推进重大产业平台建设,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民生等建设项目落实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依据《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蠡县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进行确定。

三、用地布局指引

(一)布局原则

加强用地集约节约利用,除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或选址有特殊要求的设施类项目外,各类乡村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确有安置建新、设施配套等需求时,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二)农村宅基地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宅只能在确定的宅基地上建设;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拆除原旧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新建村民住房应充分利用村庄建设边界内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新增零散农村宅基地的,在保证安全及满足底线管控等前提下,可使用规划机动指标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予以保障,尽量不占或少占耕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用地

农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的选址、建设要求,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标准。

1、公共服务设施

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在原址改建、翻建;确需选址新建的,应布局于村庄建设边界内位置适中、内外交通便捷的地段。设施配置需满足群众就近使用需求,注重相邻村庄间服务要素的错位布局与共建共享,鼓励有条件的村与村、村与镇联动共享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提升使用效能,充分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间,整合行政管理、基层治理、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托育养老等功能进行复合布局设置。

2、公用设施

乡村基础设施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村庄内部道路原则上保留现状格局,宜采用成环成网的布局形式,提升路网整体连通性与通达性;规划建设需充分尊重乡村历史肌理与实际使用需求,统筹考虑消防车通行等应急保障要求,因地制宜布局停车场地,鼓励按需配置公共充电桩等配套设施。

(四)乡村产业用地

乡村产业用地包含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符合《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参照《蠡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

1、直接服务于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符合乡村振兴类的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2、依托农村本土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旅游所需的必要配套设施建设,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且不破坏生态环境与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合理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3、严禁设置污染类、易燃易爆类企业。不宜布置大型工业用地,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

4、不宜建设大型、中型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村庄产业发展需求及村民生活习惯配套完善的商业服务功能,兼顾村民便捷使用。

乡村产业项目原则上应为直接服务于乡村振兴和农村生产生活的项目,并符合村庄所在乡镇的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规划,不得违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行业

具体门类

1

采矿行业

采石砂、铁矿采选等;

2

轻工行业

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等;

3

冶金行业

炼焦、耐火材料制造、炼铁等;

4

化工行业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等;

5

医药行业

医药制造业;

6

其他中低端制造业

金属船舶制造、电力等。

 

(五)土地复合利用

1、用地混合

参照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鼓励同一中类中不同小类用地之间的混合;严禁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特殊用地、加油加气站与其他用地混合;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混合。

 

主导用地混合指引表

主导功能用地类型

含义

用地性质及代码

宜混合的用地性质及代码

居住主导用地

居住用地占比在50%以上的区域

农村宅基地(0703)

商业服务业用地(09)、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交通运输用地(12)、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

商业服务业主导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占比在50%以上的区域

商业服务业用地(09)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农村宅基地(0703)、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工业或物流仓储主导用地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合计占比70%以上的区域

工业用地

1001)

商业服务业用地(09)、交通运输用地(12)、公用设施用地(13)、科研用地(0802)

物流仓储用地(1101)

注:1.表中可混合的用地性质按照鼓励程度排序;

    2.表中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包括批发市场、公共设施营业网点中的加油加气站用地;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高等教育用地、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2、功能复合

在符合本管理规定的高度控制、乡村风貌、基础设施等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农村产业。

(六)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严禁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禁止砍伐、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严禁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违规在乡村地区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开展其他相关政策禁止的行为。

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可通过实施水利设施配套、土地平整、机耕道路建设等综合整治措施,提升土壤肥力与蓄水保墒能力,持续改善耕地质量,切实保障农田实现高产稳产、旱涝保收。

2、农用地综合整治工程

落实政策要求,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村域内部分林地进行还耕处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占补平衡。村域只保留渠道,其他农用地按照就近原则,调整为耕地。

3、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工程

引导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周边的低小散工业用地向产业平台集聚,推动低效利用、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用地进行搬迁复垦。对农村零散、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理盘活,对其充分利用,将其改造为活动室、健身场地、游园广场等,配建健身设施,服务于周边村民。

4、生态修复工程

推进生态空间优化布局,开展农村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保留乡村原有地貌肌理与自然生态形态;严格管控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小白河流域开发利用活动,通过水系疏通、植被恢复、污染治理、岸线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建设管控要求

(一)建设指标控制

1、宅基地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建设要求需满足《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房住宅设计标准》、《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蠡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农民建房相关要求进行管控。新建宅基地应避让自然灾害易发地,不得突破村庄建设边界,建筑退距必须符合村庄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140平方米/人。

一类农村宅基地需严格控制户均用地面积,户均用地原则上应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村庄新建住宅层数应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涉及二类农村宅基地的村庄需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实施精细化指标管控。

在保障住房安全的基础上,充分满足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符合现代农村生产生活特点,建议在改造和新建中可参考河北省、保定市农房建设设计标准和引导要求。

2、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

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要求,结合乡村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考虑不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进行布局。村委会增加村庄文化服务功能包括图书室、文化室、影音室等功能予以提升改造。幼儿园、中小学、游园、停车场等公共建筑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139-2016)、《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参照《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其中幼儿园容积率0.65,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小学容积率0.8,教学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初中容积率0.9,教学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社会福利用地容积率1.5,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容积率2.5,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乡村地区因场地条件限制,本管理规定对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特殊情况需开展单独论证。

乡村公用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河北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参照《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容积率按照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规模执行,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最高不超过18米(特殊工艺要求除外)。乡村地区因场地条件限制,本管理规定对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特殊情况需开展单独论证。

3、乡村产业

乡村产业建设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河北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参照《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2.0,建筑高度24米;工业用地容积率0.8-2.0,建筑高度24米;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0.6-2.0,建筑高度24米。特殊情况需开展单独论证。乡村地区因场地条件限制,本管理规定对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特殊情况需开展单独论证。

(二)建筑临距控制

乡村建设项目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蠡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1、电力线路退距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宜小于以下距离:220千伏,20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6米。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2、铁路线路退距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一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当以上干线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时,则退绿化控制线不应小于5米。

3、道路退距

1)建筑工程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50米,后退国道、省道外边缘控制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道不小于15米、乡道不小于10米。对新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还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2)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4、建筑退距

1)乡村地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

低层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6倍,且不小于6米;

相邻住宅山墙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2)乡村地区成片新建、改造多层建筑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 米。

3)乡村地区相邻地块现状永久性建筑退界距离不满足规定的,新建建筑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等相关规定要求,增加退界距离。

4)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退地界规定要求,满足消防间距、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同意的,签署书面意见后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的同意。签署的书面意见及协议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规划的参考依据。

为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土地,同期建设的相邻权属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

5、建筑间距

乡村地区新建厂房、仓库及各类公共建筑,其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参照《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满足消防安全、工程管线埋设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涉及到宅基地建设的,应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不再退让建筑间距。

(三)景观风貌指引

1、整体风貌指引

1)保持村庄生态格局

村庄建设避免大拆大建,保持村庄原有平原地区的格局,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修复,保护耕地、河流等自然景观,提升乡村生态景观。

2)保存村庄历史记忆

保护村庄历史要素,对古树、古井等历史物质遗产进行在册记录,加强保护,并安排专人治理。

3)公共建筑空间管控

尽可能恢复传统的公共空间和塑造新型的公共空间,结合实际功能,体现实用、方便、美观及地方特色。

4)公共场地空间管控

营造融于自然、具有现代生活活力和文化灵魂的村庄公共空间。

2、空间格局指引

村民住宅以北方合院式布局为核心,需统一宅基地规模、建筑风貌等管控标准,与审批流程衔接。

1)村庄入口

以村标为核心打造景观节点,通过植物配置增强识别性。

2)街巷空间

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柴草杂物集中规范堆放;村委会统筹利用宅间边角地、闲置地,增设小微绿地与公共座椅;保留原有街巷结构,主干道采用乔-灌-花配置,次干道以乔-灌-菜打造微田园;新建简洁实用的红褐色公告栏、文化墙,融入乡村景观;建立常态化保洁与垃圾清运制度。

3)绿地广场

改造既有公共空间,利用闲置地、边角地新增活动广场与休憩绿地,与现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活动广场采用绿化与硬质铺装结合,兼顾停车需求;公共绿地以现状乔木为基础,搭配灌草花卉;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保持自然走向,整治疏通河道,采用自然斜坡岸线,配套水边步道与亲水平台。

4)景观小品

村庄公共节点处设置休闲座椅、广告牌、垃圾桶、宣传栏等村庄小品,融入村庄历史文化,就地取材、经济实用,契合乡村发展特点。

3、建筑风貌指引

1)建筑风格

新建和改造房屋坚持结构安全、功能健全、节能环保的要求,运用蠡县当地特色的建筑材料、建筑元素和符号。建筑材质以红砖为主,屋顶形式为平屋顶或坡屋顶,门窗采用塑钢材质或者断桥铝。

2)屋面形式

推荐选用轻钢屋架,采用双面坡屋顶形式,瓦面可使用水泥瓦、光伏瓦等,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可采用半坡屋顶、檐口、女儿墙等形式屋顶。

3)建筑立面

对沿街建筑立面进行统一设计,利用乡土建材与河北乡村元素丰富建筑立面,同时提升绿化景观。

4)院落围墙

以现状围墙修补为主,建筑外墙延续村庄固有色彩体系,色彩采用红、白、灰,维护传统特点,鼓励采用乡土建材与青砖+墙绘形式,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

5)院落大门

村庄的住宅大门常采用凹斗门的形式,将大门向内凹进;还常在门楣处进行装饰,装饰的手法多采用彩描和灰塑等,内容多为山水风景和人物故事。

五、综合防灾

(一)防洪排涝

根据现行国标《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上位规划的规定,结合水利部门防洪规划,确定蠡县村庄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潴龙河、陈村分洪道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孝义河、月明河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小白河按5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

洪涝风险控制线范围内各种临时建筑、违法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不再新增有碍行洪的建设项目;清理河渠内部,禁止在渠道内进行农作物和果树种植,并结合村庄绿地、农田等非建设用地保留一定的泄洪空间。

对村庄内易涝区域进行整治,适度提高场地标高,遇超标准洪水时,需要提前将群众转移到高处。

(二)抗震减灾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蠡县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值为0.35s。给排水、供电、通信、道路、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和学校、医院、消防队等要害部门工程建设应进行单独和专门的研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应选择地势平坦的田地、绿地等空地作为避震疏散场地。对简陋的农房进行有效加固,提高农房的抗震性能。

(三)消防安全

村委会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微型消防站,负责村庄的日常消防工作,村庄内消防通道最小宽度为4米,道路上按规范要求按120m间距设置消火栓,最小给水管径不应小于DN150。在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上考虑建设消防取水平台。

(四)应急通道

利用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作为应急通道,当应急通道为桥梁或下穿高速公路,需对铁路及高速公路的抗震强度进行校核,并进行必要的加固。

蠡县“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和深化千万工程,保障乡村地区建设,规范村庄规划管理,落实管控要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加快乡村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振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提供规划依据,结合蠡县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制定原则

本管理规定遵循因地制宜、底线管控、简约实用、动态适配原则,统筹考虑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及乡村三产融合发展的相关需求,精准引导乡村地区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三)制定依据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河北省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工作指引(试行)》、《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为依据,并结合蠡县村庄特点和实际需要而制定。

(四)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蠡县城镇开发边界之外、未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的所有区域,已编制村庄规划但管控要求未明确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调整的,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五)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

规划范围涉及173个行政村,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将村庄划分为集聚提升类、保留改善类和特色宝华类三种类型。

集聚提升类村庄,共104个行政村,详见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表。聚焦解决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及空间品质等方面的弱项短板,保障集聚提升的合理用地需求。结合宅基地整理、未利用地整治改造,配置便民服务、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设施,引导建设完善的道路、给排水等配套设施。

保留改善类村庄,共68个行政村,详见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表。结合村庄实际发展需求,加强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保障满足农民生活需求配套设施,保持村庄环境整洁卫生,做好长效管理和维护。

特色保护类村庄,共1个行政村,详见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表。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保持村庄传统格局的完整性、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和居民生活的延续性。注重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展修缮与更新,发展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形成资源保护与乡村振兴的良性互动。

 

 

村庄分类及发展引导表

王辛庄、孙庄、杨马庄、王辛庄

名称

集聚提升类

保留改善类

特色保护类

蠡吾镇

村庄数量

12

8

0

村庄名称

(北南王、南南王)、(刘村、随东)(新乡村、东宋庄)(北高晃、八里庄、段家庄、北辛庄、沈和庄、南辛庄

大宋村、仉村、垒德村、南漳村、西柳青、城南黄庄、兑坎庄村、大庄头

 

万安镇

村庄数量

4

5

0

村庄名称

(化庄、井家营)(崔庄、黄庄

蔡家庄、邱庄、古灵山、李家庄、刘铭庄

 

北郭丹镇

村庄数量

5

4

0

村庄名称

(志愿东、枣林)(东郭丹村、南郭丹村、西郭丹村

志愿西、辇家庄、祁家口北辛庄村

 

大百尺镇

村庄数量

11

10

0

村庄名称

(百西村、百东村、百中村)、(中玉田、南玉田)、(太平庄、太恒庄、太白庄、太合庄)(南许村、高庄

魏家佐、北玉田、荣家营、北界河、南界河、陵阳村、南齐村、荆邱村、握纽庄、大柳树村

 

辛兴镇

村庄数量

3

4

1

村庄名称

(赵锻庄、刘庄)、胡村、(南宗村、北宗村

郑村、西河、东河、北沙口、南沙口

梁庄

留史镇

村庄数量

11

4

0

村庄名称

(西齐庄、东齐庄)、(西侯佐、西曹佐、东曹佐)、(中五夫、赵河庄、西五夫、贾疃)、王家营、藏家营、(周营、刘营

北白楼、中白楼、北五夫、缪营

 

南庄镇

村庄数量

17

8

0

村庄名称

(北刘佐、中刘佐、南刘佐)、(后刘市、前刘市)、(卢家庄、刘疃村)、(洪善堡、符家佐、五坊)、(滑岗、蔺岗)、(堤内陈村、南陈村、永兴庄)(薛庄、东柳青

东魏、齐村、北林里、许村、道西、郑家庄、宋岗南高晃

 

大曲堤镇

村庄数量

3

4

0

村庄名称

陈闫营、小汪、耿家庄、(北绪口、南绪口、高佐

西庞果庄、东庞果庄、西绪口、徐家庄、曲堤庄

 

鲍墟镇

村庄数量

12

5

0

村庄名称

(西孟偿、中孟偿、东孟偿)、(东莲子口、西莲子口、南莲子口、北莲子口、中莲子口)(东五夫、悟儿头)(张庄、马家佐

正南庄、南五夫、刘佃庄、齐家营、西南庄

 

小陈镇

村庄数量

3

2

0

村庄名称

张村、张村营、大埝村

颜庄、南大留

 

桑园镇

村庄数量

8

 

 

村庄名称

杨北、杨西、杨南、杨东)、(潘营东、潘营西、小南庄、大南庄

 

 

林堡乡

村庄数量

2

4

0

村庄名称

(东营村、西营村)

 

北埝头乡

村庄数量

6

8

0

村庄名称

(泊庄北、泊庄东、泊庄南)(李岗西、李岗东、李岗南

南埝头、七器、扈家营、屯里、张七、贾庄、褚岗花园头

 

合计:173

104

68

1

二、总体要求

(一)底线管控

1、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落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保护目标54.6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5.02万亩。

严格实施耕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2、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面积3.49平方公里。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仅允许符合管控要求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3、城镇开发边界

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面积4773.75公顷。

城镇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活动,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4、历史文化保护线

依据历史文化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资料,落实上位规划传导的影三郎、齐公祠、李恕谷墓等6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张村营烈士陵园、高蠡暴动指挥部遗址等2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蠡县老酱园等11处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科学合理地采取挖掘、保护、修缮、维修、改善措施,并对文物古迹周边地区开展整修、整治等改建、治理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要求。

5、灾害风险防控线

依据地质灾害、河湖岸线、蓄滞洪区等相关资料及各村域实际情况,主要为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的河道管理范围线,原则上范围内现状建设应逐步迁出,范围外30米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基础设施控制线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35千伏为15-20米;66、110千伏为15-25米;220千伏为30-40米;500千伏为60-75米。高压线走廊内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种植高杆植物。

规划区域主要涉及陕京一线、陕京二线、高阳蠡县天然气输气管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燃气的保护区控制范围主要包括: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m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禁止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禁止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在管道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主管部门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7、其他控制线

落实工业用地控制线,主要涉及河北蠡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集中连片的工业用地和其他对未来产业发展有重大保障作用的工业用地,为优势产业转型集聚提供腾挪空间,为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提供空间载体,稳定工业用地总量,保障工业发展空间。

(二)负面清单管控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负面清单管控要求。

负面清单管控要求

类型

负面行为

一、禁止类行为

1.耕地保护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进行上述破坏行为。

闲置、荒芜耕地:已审批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以租代征: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2.农村建房("八不准")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3.宅基地管理

强制流转或收回宅基地:违背农民意愿、以退出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条件等。

违规买卖宅基地: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或为其违法登记发证。

特殊建设: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4.土地权利与审批

非法转让土地: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非法批准用地:无权批准、越权批准、违反规划或程序批准用地。

非法征用土地: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5.生态保护

破坏性开垦:毁林、毁草开垦,围湖造田,侵占江河滩地。

大棚房问题:在农业大棚内搞非农建设(如住宅、餐饮、娱乐)。

二、限制类行为

1.土地用途转换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需办理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用需国务院批准。

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确需转换的需经批准并落实进出平衡

2.建设用地使用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确需改变的,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政府批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出租等需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

3.宅基地使用

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

宅基地审批: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建设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超过上位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三)村庄建设边界

1、村庄建设边界管控

落实村庄建设边界面积10148.0161公顷。涉及新增宅基地、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原则上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开展,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综合考虑村庄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规模及投入产出效益、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合理确定宅基地用地规模,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坚决遏制村庄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

村庄建设边界外建设项目应严守相关国土空间控制线的管控要求,落实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并履行规划许可、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法定程序后方可建设;未划入村庄建设边界的现状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翻建、改建、扩建等行为;鼓励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原土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为非建设用地。

2、预留机动指标使用

上位规划传导乡镇机动指标规模346.9241公顷,农村村民住宅、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明确预留机动指标使用正面清单。

预留机动指标使用正面清单

序号

建设类型

建设行为

1

乡村公共公益设施类

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如村卫生室、文化站、老年活动中心、公益性公墓、幼儿园、乡村小学、农村公益性公墓等;应优先保障公益属性,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

乡村基础设施类

乡村相关基础设施,如村内道路、垃圾转运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小型灌溉泵站、通信基站等;应避开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安全规范。

3

乡村宅基地类

确需零星分散布局的村民住宅,须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面积符合省级标准,优先用存量用地。

4

乡村产业类

确需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配套设施,如农产品初加工、集采集配、田间预冷、农机存放维修、乡村文旅配套等;应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符合产业政策。

5

乡村振兴配套类

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新产业新业态等。

(四)分区准入和重大项目清单

1、分区准入

落实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途管制分区,在城镇发展区(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乡村发展区(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三类管制分区,各用途分区内的开发保护利用活动应符合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对该区域要求。

1)农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田保护区,引导区内零星建设用地和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经整治验收后的新增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用于重大建设项目或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允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在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

2)生态控制区主要为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区内应加强林地保护修复,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做好水体生态修复和污染防治。

3)乡村发展区主要涉及村庄建设区、一般农业区。村庄建设区主要用于各类村庄功能建设和农村产业用地的布局,区内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土地和荒废地,尽量少占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农业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允许部分确需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少量乡村基础设施、乡村公共设施、乡村产业项目等。

2、重大项目清单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近期重点落实省、市、县重大项目,提供资源要素和政策支持。加快推进重大产业平台建设,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环保、民生等建设项目落实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依据《蠡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蠡县2026年度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动态维护方案》进行确定。

三、用地布局指引

(一)布局原则

加强用地集约节约利用,除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求或选址有特殊要求的设施类项目外,各类乡村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确有安置建新、设施配套等需求时,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二)农村宅基地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住宅只能在确定的宅基地上建设;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拆除原旧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新建村民住房应充分利用村庄建设边界内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新增零散农村宅基地的,在保证安全及满足底线管控等前提下,可使用规划机动指标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予以保障,尽量不占或少占耕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用地

农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的选址、建设要求,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标准。

1、公共服务设施

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在原址改建、翻建;确需选址新建的,应布局于村庄建设边界内位置适中、内外交通便捷的地段。设施配置需满足群众就近使用需求,注重相邻村庄间服务要素的错位布局与共建共享,鼓励有条件的村与村、村与镇联动共享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提升使用效能,充分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间,整合行政管理、基层治理、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托育养老等功能进行复合布局设置。

2、公用设施

乡村基础设施选址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

村庄内部道路原则上保留现状格局,宜采用成环成网的布局形式,提升路网整体连通性与通达性;规划建设需充分尊重乡村历史肌理与实际使用需求,统筹考虑消防车通行等应急保障要求,因地制宜布局停车场地,鼓励按需配置公共充电桩等配套设施。

(四)乡村产业用地

乡村产业用地包含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符合《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参照《蠡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

1、直接服务于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符合乡村振兴类的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2、依托农村本土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观光旅游所需的必要配套设施建设,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且不破坏生态环境与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合理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3、严禁设置污染类、易燃易爆类企业。不宜布置大型工业用地,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

4、不宜建设大型、中型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村庄产业发展需求及村民生活习惯配套完善的商业服务功能,兼顾村民便捷使用。

乡村产业项目原则上应为直接服务于乡村振兴和农村生产生活的项目,并符合村庄所在乡镇的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规划,不得违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行业

具体门类

1

采矿行业

采石砂、铁矿采选等;

2

轻工行业

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加工等;

3

冶金行业

炼焦、耐火材料制造、炼铁等;

4

化工行业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等;

5

医药行业

医药制造业;

6

其他中低端制造业

金属船舶制造、电力等。

 

(五)土地复合利用

1、用地混合

参照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鼓励同一中类中不同小类用地之间的混合;严禁三类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特殊用地、加油加气站与其他用地混合;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混合。

 

主导用地混合指引表

主导功能用地类型

含义

用地性质及代码

宜混合的用地性质及代码

居住主导用地

居住用地占比在50%以上的区域

农村宅基地(0703)

商业服务业用地(09)、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交通运输用地(12)、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

商业服务业主导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占比在50%以上的区域

商业服务业用地(09)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农村宅基地(0703)、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交通场站用地(1208)、公用设施用地(1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工业或物流仓储主导用地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合计占比70%以上的区域

工业用地

1001)

商业服务业用地(09)、交通运输用地(12)、公用设施用地(13)、科研用地(0802)

物流仓储用地(1101)

注:1.表中可混合的用地性质按照鼓励程度排序;

    2.表中商业服务业用地不包括批发市场、公共设施营业网点中的加油加气站用地;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高等教育用地、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2、功能复合

在符合本管理规定的高度控制、乡村风貌、基础设施等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农村产业。

(六)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

严禁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变相占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随意调整、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禁止砍伐、非法移植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严禁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违规在乡村地区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开展其他相关政策禁止的行为。

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可通过实施水利设施配套、土地平整、机耕道路建设等综合整治措施,提升土壤肥力与蓄水保墒能力,持续改善耕地质量,切实保障农田实现高产稳产、旱涝保收。

2、农用地综合整治工程

落实政策要求,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村域内部分林地进行还耕处理,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占补平衡。村域只保留渠道,其他农用地按照就近原则,调整为耕地。

3、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工程

引导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周边的低小散工业用地向产业平台集聚,推动低效利用、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用地进行搬迁复垦。对农村零散、闲置、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理盘活,对其充分利用,将其改造为活动室、健身场地、游园广场等,配建健身设施,服务于周边村民。

4、生态修复工程

推进生态空间优化布局,开展农村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保留乡村原有地貌肌理与自然生态形态;严格管控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小白河流域开发利用活动,通过水系疏通、植被恢复、污染治理、岸线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建设管控要求

(一)建设指标控制

1、宅基地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建设要求需满足《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房住宅设计标准》、《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蠡县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农民建房相关要求进行管控。新建宅基地应避让自然灾害易发地,不得突破村庄建设边界,建筑退距必须符合村庄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

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140平方米/人。

一类农村宅基地需严格控制户均用地面积,户均用地原则上应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村庄新建住宅层数应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涉及二类农村宅基地的村庄需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实施精细化指标管控。

在保障住房安全的基础上,充分满足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符合现代农村生产生活特点,建议在改造和新建中可参考河北省、保定市农房建设设计标准和引导要求。

2、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

乡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要求,结合乡村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考虑不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进行布局。村委会增加村庄文化服务功能包括图书室、文化室、影音室等功能予以提升改造。幼儿园、中小学、游园、停车场等公共建筑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139-2016)、《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参照《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其中幼儿园容积率0.65,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小学容积率0.8,教学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初中容积率0.9,教学建筑层数不超过5层;社会福利用地容积率1.5,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容积率2.5,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乡村地区因场地条件限制,本管理规定对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特殊情况需开展单独论证。

乡村公用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河北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参照《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容积率按照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规模执行,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最高不超过18米(特殊工艺要求除外)。乡村地区因场地条件限制,本管理规定对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特殊情况需开展单独论证。

3、乡村产业

乡村产业建设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河北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参照《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2.0,建筑高度24米;工业用地容积率0.8-2.0,建筑高度24米;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0.6-2.0,建筑高度24米。特殊情况需开展单独论证。乡村地区因场地条件限制,本管理规定对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控制要求,特殊情况需开展单独论证。

(二)建筑临距控制

乡村建设项目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蠡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1、电力线路退距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宜小于以下距离:220千伏,20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6米。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2、铁路线路退距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一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当以上干线两侧设有绿化隔离带时,则退绿化控制线不应小于5米。

3、道路退距

1)建筑工程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50米,后退国道、省道外边缘控制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道不小于15米、乡道不小于10米。对新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还应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2)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的住宅退让村庄主道路宜为2.5米,退让村庄次道路宜为1.5米。

4、建筑退距

1)乡村地区低层住宅与其相邻建筑外墙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60厘米时,视为与相邻建筑进行拼接建设,且相邻外墙均不得开窗。

低层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须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统一规划建设的新建村民住宅区,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6倍,且不小于6米;

相邻住宅山墙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建筑成组布置总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

2)乡村地区成片新建、改造多层建筑山墙退侧面地界不小于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 米。

3)乡村地区相邻地块现状永久性建筑退界距离不满足规定的,新建建筑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等相关规定要求,增加退界距离。

4)因场地条件、建筑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退地界规定要求,满足消防间距、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同意的,签署书面意见后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的同意。签署的书面意见及协议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规划的参考依据。

为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土地,同期建设的相邻权属单位,经协商同意,可以采取联建方式,不再退让地界。

5、建筑间距

乡村地区新建厂房、仓库及各类公共建筑,其建筑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参照《蠡县城乡技术管理规定》,满足消防安全、工程管线埋设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涉及到宅基地建设的,应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以不再退让建筑间距。

(三)景观风貌指引

1、整体风貌指引

1)保持村庄生态格局

村庄建设避免大拆大建,保持村庄原有平原地区的格局,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修复,保护耕地、河流等自然景观,提升乡村生态景观。

2)保存村庄历史记忆

保护村庄历史要素,对古树、古井等历史物质遗产进行在册记录,加强保护,并安排专人治理。

3)公共建筑空间管控

尽可能恢复传统的公共空间和塑造新型的公共空间,结合实际功能,体现实用、方便、美观及地方特色。

4)公共场地空间管控

营造融于自然、具有现代生活活力和文化灵魂的村庄公共空间。

2、空间格局指引

村民住宅以北方合院式布局为核心,需统一宅基地规模、建筑风貌等管控标准,与审批流程衔接。

1)村庄入口

以村标为核心打造景观节点,通过植物配置增强识别性。

2)街巷空间

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乱堆乱放,柴草杂物集中规范堆放;村委会统筹利用宅间边角地、闲置地,增设小微绿地与公共座椅;保留原有街巷结构,主干道采用乔-灌-花配置,次干道以乔-灌-菜打造微田园;新建简洁实用的红褐色公告栏、文化墙,融入乡村景观;建立常态化保洁与垃圾清运制度。

3)绿地广场

改造既有公共空间,利用闲置地、边角地新增活动广场与休憩绿地,与现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活动广场采用绿化与硬质铺装结合,兼顾停车需求;公共绿地以现状乔木为基础,搭配灌草花卉;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保持自然走向,整治疏通河道,采用自然斜坡岸线,配套水边步道与亲水平台。

4)景观小品

村庄公共节点处设置休闲座椅、广告牌、垃圾桶、宣传栏等村庄小品,融入村庄历史文化,就地取材、经济实用,契合乡村发展特点。

3、建筑风貌指引

1)建筑风格

新建和改造房屋坚持结构安全、功能健全、节能环保的要求,运用蠡县当地特色的建筑材料、建筑元素和符号。建筑材质以红砖为主,屋顶形式为平屋顶或坡屋顶,门窗采用塑钢材质或者断桥铝。

2)屋面形式

推荐选用轻钢屋架,采用双面坡屋顶形式,瓦面可使用水泥瓦、光伏瓦等,同时,根据实际需求可采用半坡屋顶、檐口、女儿墙等形式屋顶。

3)建筑立面

对沿街建筑立面进行统一设计,利用乡土建材与河北乡村元素丰富建筑立面,同时提升绿化景观。

4)院落围墙

以现状围墙修补为主,建筑外墙延续村庄固有色彩体系,色彩采用红、白、灰,维护传统特点,鼓励采用乡土建材与青砖+墙绘形式,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

5)院落大门

村庄的住宅大门常采用凹斗门的形式,将大门向内凹进;还常在门楣处进行装饰,装饰的手法多采用彩描和灰塑等,内容多为山水风景和人物故事。

五、综合防灾

(一)防洪排涝

根据现行国标《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上位规划的规定,结合水利部门防洪规划,确定蠡县村庄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潴龙河、陈村分洪道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孝义河、月明河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小白河按5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

洪涝风险控制线范围内各种临时建筑、违法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不再新增有碍行洪的建设项目;清理河渠内部,禁止在渠道内进行农作物和果树种植,并结合村庄绿地、农田等非建设用地保留一定的泄洪空间。

对村庄内易涝区域进行整治,适度提高场地标高,遇超标准洪水时,需要提前将群众转移到高处。

(二)抗震减灾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蠡县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值为0.35s。给排水、供电、通信、道路、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和学校、医院、消防队等要害部门工程建设应进行单独和专门的研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应选择地势平坦的田地、绿地等空地作为避震疏散场地。对简陋的农房进行有效加固,提高农房的抗震性能。

(三)消防安全

村委会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微型消防站,负责村庄的日常消防工作,村庄内消防通道最小宽度为4米,道路上按规范要求按120m间距设置消火栓,最小给水管径不应小于DN150。在潴龙河、孝义河、月明河上考虑建设消防取水平台。

(四)应急通道

利用高速公路、省道、县道作为应急通道,当应急通道为桥梁或下穿高速公路,需对铁路及高速公路的抗震强度进行校核,并进行必要的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