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网站管理,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流程,确保发布信息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县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的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县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各乡镇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四条 审核的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二)本单位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县政府办公室直接拟发的信息由分管主任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四)部门或乡镇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重要信息必须经部门或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

(五)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方可上网发布信息。

第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七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传。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