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蠡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2-05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蠡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蠡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蠡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 蠡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便利化、高效化、智慧化建设,打造一流的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政发﹝2020﹞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的政务服务平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信息查阅等服务,实施“一门式” “一窗式” “一网式” “一 次式”服务。 第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充分发挥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的优势,优化整合审批服务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运行 机制; (二) 负责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的管理规范; (三) 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评; (四)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进驻部门(单位)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五) 负责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在线平台的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等工作; (六) 负责政务服务中心效能监督工作,开展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处理相关投诉及建议; (七)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事项管理 第五条 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县政府对外公布保留及中央、省、市政府垂直管理部门需在县级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及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在分厅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多点可办、就近能办”的原则,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第六条涉及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等相关交易事项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七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全面落实“三集中、三到位”有关要求,确保事项全流程、全环节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进“一扇门,办成所有事”。 第八条 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法定期限、承诺时限、办理结果、收费依据及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第九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坚持依法办理,简化环节,优化服务,不得增加审批条件,超时限办理,索要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依法需变更、调整、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和服务方式的,经本部门(单位)核准后,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窗口、人员管理 第十条 进驻部门(单位)须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有奉献精神、符合进驻要求的工作人员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并对驻厅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出具授权书,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流程开展政务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进驻部门(单位)应明确一名科级干部(主管政务服务事项的副职)为带班领导,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需定期到现场签批办理。 第十二条 进驻部门(单位)应明确一名股级干部(中层) 为窗口负责人,负责本窗口事项的办理和人员的管理。原则上由窗口负责人担任区域内首席代表,实行轮值制度,负责本区域事项的统筹协调、日常管理、作风纪律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派驻人员实行AB岗制,A岗不在位时,B岗应当履行职责,不得空岗。A岗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2年内不得调换。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出调整要求时,进驻单位应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全年执行的作息时间与保定市民服务中心保持一致,严格落实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其人事、编制、职级等由各进驻部门(单位)负责,接受所在部门(单位)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的双重管理。 第十七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心党建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活动。 第十八条 进驻部门(单位)应不断加强派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求、我有所为”的原则,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位)实行“一章审批、一次告知、告知承诺、集成服务、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领办代办、阳光办理、‘好差评’”运行机制。 (一) “一章审批”制。凡在本辖区范围内办理的审批事项, 原则上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与部门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国家授权的登记机关除外)。 (二) “一次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和咨询时,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相关资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改的,应当场更改后办理,不能当场更改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并予以必要的说明和解答。 (三)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信用状况良好,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在必要要件齐全时,申请人以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等内容,相关部门应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集成服务”制。以“办成一件事”为目标,相关配套事项“整链条”办理,科学设置企业开办、项目审批、综合服务、自助服务、便民服务等专区,推行“套餐式服务”、 高频事项“百事通”服务,实现企业开办一日办结。 (五)“联合审批”制。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务服务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政务服务事项,应采取联合核查、联合会审、联合验收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能。 (六)“限时办结”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进驻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政务服务事项,并尽最大可能提前办结。 (七)“领办代办”制。明确专人无偿为服务对象提供领办代办服务,全程负责事项的运转协调、跟踪督办、结果反馈。对于重大项目可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审批。 (八)“阳光办理”制。坚持“非例外即公开”的原则,进驻事项的办理主体、法定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通过《服务指南》、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 “好差评”制。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统一评价标准,畅通评价渠道,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事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条 按照“智慧政务”建设要求,依托全市一体化在线平台和“冀时办” APP,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实现“网络通”“用户通” “数据通”,线上线下高度融合,推行“网上办”,最大限度便民利企。 第二十一条积极运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手段,统筹涉及民生的便民服务事项,设立“不打烊”服务区,自助办理相关业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督投诉电话、网上投诉窗口、公众评价器、征求意见箱(簿),定期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转办群众投诉,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进驻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窗口和政务服务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加强对进驻窗口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加强对窗口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考 核 第二十五条 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驻厅单位,结合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对进驻部门(单位)人员的管理、服务质量、工作效能、政务公开、作风纪律、出勤情况、投诉举报等情况,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及时通报进驻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和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由进驻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进驻部门(单位)窗口考核分为实绩突出、实绩比较突出、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档次,实绩突出档次按50%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八条 进驻部门(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注重选拔在窗口工作表现突出的同志。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分厅、各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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