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蠡县深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08-14 信息发布人:蠡县人民政府 |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蠡县深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蠡县深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蠡县深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营商环境,提高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保定市深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暨“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全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社会投资项目为主线,重整审批体系,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全面提高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2019年底前,全县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压缩至50个工作日以内;到2022年,进一步完善审批和监督管理体系,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 (二)实施范围。全县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即国内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本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重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实施原则 (一)自愿申请,承诺守信。项目投资人书面申请实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并承诺承担以下风险,即:项目投资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未履行告知承诺以及项目出现重大调整,导致审批产生的勘察设计、评价评估等各项费用以及不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 (二)构建体系,完善制度。构建“五个一”审批体系,即:“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审批服务、部门协同、告知承诺、运行管理、监督考核等相关制度措施,规范审批服务行为。 (三)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社会投资项目分阶段由审批局统一受理,相关部门并联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向审批局一次性提交材料,审批局向有关部门推送资料,有关部门同步并联限时完成审批。阶段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三、审批流程 经过优化整合,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建设条件联合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局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发改、文广旅等单位对立项、环评、地震、气象、人防、土地、规划等进行联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规划拟选址意见。 建设条件符合要求,办理立项批复、方案设计和有关评估等手续。 立项批复办理后,编制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在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2.设计方案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一张蓝图”为支撑,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按规定需要上报县规委会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按程序上报县规委会审议。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设计方案和审查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图审报告。其中,消防设计审核和人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审查,相关部门直接依据图审机构的审查报告出具审查意见,不再进行独立的技术审查。 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进行设计方案公示。此阶段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土地)。 在已有土地上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立项后,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阶段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相关评估、公示时间)。 (二)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证明文件,设计方案公示期满无异议,同步办理人防、消防、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符合审批条件的,限时依次发证。施工许可证核发改为形式审查,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合并办理。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可先办理土石方、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土方开挖施工,待资料齐全后再办理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 取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建设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取消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将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措施核查、扬尘防治措施核查、相关费用缴纳、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调整为施工许可证核发前的告知承诺事项和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本阶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有关评估、审查、公示时间)。 (三)竣工验收阶段。 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实行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统一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局组织住建、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限时出具验收意见,有关部门同步完成验收备案。对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本阶段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审批局设立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统一组织、协调投资项目审批各阶段工作。 (二)“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审批流程,编制告知承诺书。建立审批协调机制,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督查。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告知具体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监管部门对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审批、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消防、气象、人防、人社、文广旅等为成员单位的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县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建立协同机制。审批部门要协调配合,提供高效的审批服务,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健全监督考核。将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绩效考评管理。建立检查机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改革深入推进,取得实效。 (四)持续深化完善。要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加强对审批改革效果的评估分析,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持续优化改革措施,确保2022年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40个工作日以内。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蠡县社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2.蠡县社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3.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4. 蠡县社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流程图 附件1 蠡县社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 审批模式告知承诺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流程,改进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审批服务部门和投资项目申请人,依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由审批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服务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服务部门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县社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内公示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县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相关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 第五条 对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核准、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审批服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县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制作,在服务窗口和政务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要申请人实施的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二)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三)准予审批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需要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的期限; (五)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承诺所填写的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二)承诺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承诺愿意承担不履行承诺、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九条 告知承诺书经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 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审批决定书或核准文件,送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由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告知承诺书,便于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制度的,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可以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中介服务、招标代理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体系。企业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 第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告知承诺制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审批服务部门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 附件2 蠡县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 审批模式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事 项 名 称 类 别 实施机关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 其他权力 县发改局 3 招标方案核准 其他权力 县审批局 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5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6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7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8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9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10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11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12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13 临时占用林地(宜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15 取水许可(取地表水100-500万立方) 行政许可 县审批局 16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许可 县气象局 17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8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措施核查 县住建局 19 扬尘防治措施核查 县执法局 20 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县住建局 21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 县住建局 附件3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单位: 法 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审批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蠡县社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告知承诺制度管理办法》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事项 XXX事项 二、审批依据 本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2. 三、审批条件 本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2. 四、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审批条件,本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 2. 五、申请人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X项、第X项、第X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X年X月X日前提交: 第X项、第X项、第X项、…… (以上由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期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企业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同时,今后禁止该企业选择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XX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承诺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愿意承担不履行承诺、违反承诺的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审批机关:(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审批机关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