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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0     信息发布人: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政策解读(问答式)

 

保政函〔202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25〕22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市政府成立保定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保定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冀政字〔2025〕22号)要求,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协助做好普查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普查遥感测量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统计局保定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组织普查对象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把依法统计、依法普查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压紧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压实各级责任。各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确保全市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质量控制。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加强普查指导培训,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核查,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四)做好经费保障。保定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动员。各级各部门认真谋划、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工作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积极参与调查,为普查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保定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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