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20-04-0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房地产领域违法建设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9〕60号)和保定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八次会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织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制度网络,严格执法,坚决根治房地产开发违法用地、违法施工、违法销售“屡禁不止”“循环整治”的顽疾,为全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健全责任机制 (一)强化主体责任。县、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加强土地管理、规划管理、施工管理、销售管理,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联合防控、综合治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禁毛地出让,做到净地收储,净地供应。对包括城中村改造在内的房地产开发,实行政府主导,统一征收、统一安置,从源头上解决回迁难等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依法承担行业监管职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未取得供地手续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城管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根据职权分工,负责对未取得规划、施工、销售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置和行政处罚。 (三)建立联动机制。县政府成立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统筹协调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做好全县房地产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有案不接,否则,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联动机制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自然规划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村相关力量参与。 三、织密防控体系 (一)统一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包括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等项目),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用地、违法施工、违法预售等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杜绝隐患。 (二)强化违法建设预防措施。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商砼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供电,渣土营运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否则,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完善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机制。建立责任制,夯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和居(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对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责任。建立健全覆盖全域的网格化巡查制度,实施职能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三级巡查防控,明确责任人员和巡查频次,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2个工作日。建立专项工作微信群,每天通报巡查、交办、处置工作进度。(附:蠡县房地产项目网格化管理分包责任表) (四)强化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制止机制。完善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村,对行业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负有首查责任。首查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查处,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对正在建设的违法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开发单位停止建设(违法行为),书面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书面责令商砼企业停止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供应,函告相关单位停水、停电,必要时可采取堵路、断路措施。对建设、施工或有关单位、人员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的,违法进行预售的企业不配合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全面加强资金监管。各乡镇、村和县直相关单位对房地产市场既要科学管控,又要有效利用土地和房产资源,加强监测预警,防止企业破产和负责人跑路,形成新的社会问题。依法恢复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低于20%,其他项目不低于25%。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自愿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税费而预付的款项等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专项用于有关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办理存量房网签备案要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房地产中介机构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要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信息双向推送机制。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标准,随机抽查的比率不低于10%,并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做好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质标准、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七)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权威发布平台。住建部门要完善房地产项目开发手册备案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住建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手续(核准、备案)、用地手续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许可信息,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县委宣传部“今日蠡县”微信公众号、县监管部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及时发布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和违法违规信息,提醒群众不要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 四、加大惩戒力度 (一)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县自然规划、住建(房管)执法、市监等部门,要加强执法衔接和配合,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实施顶格裁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对开发企业,凡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超越资质或无资质开发的一律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有资质的一律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抄告市监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依法填平基坑、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按《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限进行罚款;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建设的一律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一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施工图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未实行监理或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或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50万元罚款; 开发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受到处罚的,一律依法按单位罚款额的1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施工企业,凡在开发企业获得施工许可前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加处50万元罚款。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属擅自预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的罚款;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凡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处以3万元罚款。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凡为违法项目销售或以认筹方式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应罚款的一律依法从重裁量处罚。 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对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企业和当事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县发改、自然规划、住建(房管)、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管理)和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中介服务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黑名单”,并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违法信息,各单位要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平台公示,并报送市监局信用监督管理股。要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市监局负责落实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加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将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纳入信用不良记录,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做好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实行严厉的联合惩戒,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行政审批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 对开发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新项目;自然规划部门须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不得受理其用地申请,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招拍挂等所有用地供地手续;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受理其资质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对施工企业: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增项、升级和行业评优评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对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企业:住建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监管、检查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顶格裁量、依上限处置处罚,并及时抄报相关线索。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在市场禁入期内,凡记入“黑名单”的个人:依法不得担任开发、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有执业资格的一律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三)强化监督指导和执纪问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加强对各乡镇、村的监督指导。对新发生的违法项目,要倒查监管部门、属地乡(镇)村的责任,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对新发生1处违法项目的村,列为“管理混乱村”,对村支部、村委会主要领导启动问责程序;对县直监管部门巡查组长及相关人员启动问责程序。对新发生2处违法项目的乡镇,列为“管理混乱的乡镇”,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启动问责程序;建成区内新发生2处违法项目,对巡查组长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启动问责程序。 对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对违法建设行为避重就轻、随意减轻处罚或不记入“黑名单”或干预、插手项目开发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从事违法建设或为违法项目提供设计、施工、监理、供水、供电、渣土运输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中的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的追踪报道,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建设,不参与、不支持违法房地产买卖,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文件解读:关于《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