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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发布时间:2017-12-06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一、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二、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三、实施主体: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受理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五、申报材料: 蠡县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纸质表格、蠡县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电子表单各1份)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原件1份) 六、受理地点:蠡县永盛北大街586号蠡县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七、承诺期限:当日办理 八、办理流程:申请人持(1)蠡县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2)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3)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申请材料到蠡县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检查材料齐全后受理,经过审核、审批等环节后决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将在承诺办理期限内通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领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咨询电话:0312-6235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