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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蠡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8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蠡政办字〔201746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蠡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蠡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蠡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环大气[2016]80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冀气领办[2016]71号)、《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保政办发[2016]39号)、《2017年保定市大气污染治理十大工程》(保大气办[2017]4号)和《保定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7年我县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6年下降24%,下降到76微克/立方米左右;冬季取暖期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6年下降22.5%以上;重污染天气不断减少,优良天数不断增加。

二、实施七大工程减排措施

(一)气代煤、电代煤、洁净型煤替代工程

1.大力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和集中供热工程。6月底前完成城镇供暖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科学合理利用地热供暖,大力发展燃气锅炉、电蓄热锅炉等分布式供暖。城市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城中村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9月底前,实现县建成区集中供热及清洁能源供热率基本达到100%10月底前,城中村及重点农村基本完成气代煤、电代煤

2.洁净煤替代散煤。未列入禁煤区的乡镇全部燃用洁净燃料(绿色焦炭、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生物质成型燃料等)。

3.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不达标煤炭。依托交通运输治超站,对入县煤炭实施质量检查,卡口管控。依法查处散煤无照经营行为,县城建成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建立燃煤经营、使用单位或企业监管清单,对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

(二)分散燃煤锅炉替代改造工程

6月底前完成全县所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替代改造工作,逾期未淘汰的生产经营性燃煤锅炉停止使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保持燃煤设施“清零”状态。

(三)城市保洁提升工程

以平均降尘量小于8/?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

1.加强城市保洁。落实网格化管理,建立稳定、有效的保洁机制。提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便道湿式、洗扫吸保洁水平,城市保洁要做细、做优、做实。小街小巷强化人工保洁,增加巡回湿法保洁频次,减少地面垃圾停留时间。

2.实施防扬尘“门前三包”。临街单位、门店、住户、商户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净化、包市容秩序。结合“门前三包”责任书,对沿街门店商户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及时对所负责区域环境卫生、绿化净化、容貌秩序进行防扬尘规范管理,做到人人参与、人人管理。

3.城市垃圾及时快速清运。加强沿街垃圾箱点、城中村生活垃圾收集处、转运站管理,及时清掏、清运,防止垃圾积存,做到日产日清。加强城中村卫生整治,解决大街小巷的脏乱差问题。集中清理积存垃圾,对道路两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道路边沟等部位积存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废弃物集中清理完毕,强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4.严控工地扬尘。按照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密闭运输“五个百分之百”和拆迁工地必须湿法作业要求,推行标准化施工、绿色施工和文明施工,对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实行“三包”,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95%9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四)农村环境整治工程

1.加强农村保洁。各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农村房前屋后、庭院内外、道路沟渠、村口村边的积存垃圾进行彻底清理,每个村的垃圾点明确专人负责,特别是要将村街路口、村内主干道、农村集贸市场作为保洁重点,建立村收集、乡清运、县集中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系统处理机制。推行村垃圾PPP处理模式,彻底解决垃圾随处乱扔、随处可见、随处堆放、随地焚烧问题。同时要对占道柴草、畜禽粪便、建材杂物进行集中清理,生活垃圾收集点要及时清理整洁,建筑垃圾、散体物料堆放要进行有效遮盖,定期洒水保湿。

2.农村主要道路硬化、绿化。对农村道路和连接农村与主次干道道路及其他裸土路面等易出现带泥上路的路口、路段进行硬化、绿化。

3.强化垃圾、秸秆禁烧及秸秆综合利用,全面禁止焚烧秸秆、枯草、落叶、垃圾等废弃物。调整和优化秸秆利用结构,拓宽、疏通利用渠道,重点推广秸秆肥料化、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到2017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6%。推广秸秆固体成型燃料和秸秆沼气工程建设。强化乡镇政府禁烧主体责任,组建综合执法队伍,重点做好夏收、秋收重要时间节点秸秆禁烧和督导检查,加大高速公路、国道和建成区周边禁烧巡查和处罚力度,确保禁烧区内无着火点。

(五)治污减排工程

    1.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工业企业数量分布调查和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建成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业企业要按照许可证申领要求,全面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加强工艺过程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按证实现达标排放。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最后治理达标期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2017年,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县重点污染源企业基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在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建立VOCs排放清单信息库,完善企业一企一档制度。从源头控制、废气收集、末端治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并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能达标排放的全部停产治理,待治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3.提升餐饮油烟治理水平。全县所有餐饮单位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稳定运行,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的,停业整改或依法取缔。

(六)“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清理工程

对各类污染重、规模小、使用土方法生产的“土小企业”,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4月底前建立“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

1.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6月底前完成关停工作,9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完成取缔工作。

2.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特别是传统特色产业要入园进区上档升级。6月底前责令企业停产,9月底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

3.整治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6月底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9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各乡镇政府要实现“网格化”管理,建立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小散乱污”企业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和取缔责任。对排查、整治、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保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

(七)机动车污染整治工程

1.抓禁限行。2017111起,禁止国一、国二标准车辆进入县城城区。实行机动车常态化双尾号限行,视天气状况启动单双号限行措施。制定重型载货车辆途经城区的绕行、禁行方案。

2.抓治理。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加强柴油车、渣土车、垃圾车管控。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B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在用燃油、燃气出租车使用满两年的,全面更换三元催化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完善保养维修网络。

3.抓监控。环保检验不合格车辆禁止使用。环保部门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与公安、交通、发改、保监等部门共享,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严厉查处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4.抓油品。严格监管成品油流通和销售, 9月底前,全县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6月底前,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6月底前,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必须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开展为期一年的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行动,对销售劣质汽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关停有违法行为的加油站点。

三、强化五项结构和管理减排措施

(一)强化煤炭消费总量、煤炭质量和燃煤达标排放管理

1.加强煤炭消费总量管控。严格执行新上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新增居民建筑禁止配套建设燃煤锅炉,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热电联产等取暖方式为主,确保年度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2.清理煤炭销售网点。售煤企业(车辆)存煤必须达标,建立燃煤经营单位清单,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不达标煤炭限期清理。

3.加强农业生产用煤管控。10月底前,全县农业生产单位完成清洁用能改造50%以上。

4.强化城中村、农村气电煤使用管理。已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的城中村、农村燃料煤炭清零。未列入禁煤区的乡镇禁烧不达标煤炭,燃煤不达标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并更换为达标煤炭或其他洁净燃料。

5.用煤单位煤质必须达标。建立煤炭使用单位或企业监管清单,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有在线监控,并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外),依法严格处罚,不达标煤炭限期清理。

6.限期完成锅炉治理。现有保留的6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9月底前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上燃气锅炉安装排放要求同步安装(配备)低氮燃烧装置。

7.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优先保障光伏发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供热、风电供热、地热供热及生物质能、轻烃等新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二)强化重点工业企业结构和管理减排

1.推进重点企业达标排放。开展全县工业企业数量分布调查和污染物达标情况排查评估,建成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将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的,依法从严处罚。

2.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三)强化物流、搅拌站等行业监管

1.强化货场、料场扬尘治理。货场场地及出入道路必须实施硬化处理,严防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对煤炭、砂石料、粉煤灰货场及灰堆、料堆,建筑、市政、拆迁施工现场工程土堆,以及城区周边地区垃圾、渣土堆等堆放散流体物料造成的扬尘污染进行严格管控,由拥有单位、产生单位负责,落实严密苫盖措施;建立全县工业企业料堆管理台账。

2.加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对密闭存储、密闭作业、厂区环境管理、搅拌站进出口环境管理、密闭运输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整治;对未经批准的自拌混凝土搅拌站及无资质搅拌站进行严厉打击。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经营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施。县建成区取缔没有油烟净化装置的露天煎炒烹炸摊点。强化对铁艺、汽修、食品加工等排放涉气污染物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整治。禁止直接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塑料、橡胶、皮革、沥青等垃圾和废弃物。

2.持续扩大绿化面积。在县城,重点抓好城市道路绿化、单位小区绿化、立体绿化、公园绿地和城郊防护林带、风景林带建设。在农村,建设大网格农田防护林网,引导农民搞好街道、庭院、隙地绿化,营造环村林。在交通沿线,路界内形成高密度彩色绿篱,边坡绿化实现全覆盖。在大气污染源敏感脆弱和污染物易集聚区域构建生态大气廊道,在重点大气污染源周围规划配置包围式或隔离防护林带,增强应对空气污染能力。

3.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畜禽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对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粪污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指导和服务,因地制宜建设肥料化、能源化利用工程,推广适合实际情况的综合利用模式,引导和规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贮存、无害化处理设施,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

4.推广环保型原材料和绿色生产工艺。大力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粘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闭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

5.全面落实禁限放要求。加强节假日及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依法依规推进禁限放工作。

(五)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1.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环保部和省、市规定,8月底前,修订完善新预案,夯实各部门、各单位按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企业、工地和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上,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

2.强化冬春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精准实施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和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响应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控重点行业应急期间污染物排放,明确不同行业减排措施的具体工艺流程和停限产设备。

四、做好四项保障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抓好分管工作的推进落实。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到重要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重大问题亲自解决、落实情况亲自督导。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对本《方案》及各专项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推进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落实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实现网格化精准精细管理。制定空气质量达标期限和年度计划,签订责任状,确保按期实现。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强化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推进工作全过程监控,确保按目标、按时间、按进度落实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党政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

   (二)加强舆论宣传。按照有关工作部署,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媒体优势,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电视台以及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市场、进广场,悬挂标语、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并积极参与,主动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共同参与治理大气污染。

(三)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实施《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大气污染举报案件有案必查,有查必果;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和重点企业污染源监控,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寸寸土地有人管、件件污染有人查的监管格局。继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零点行动和整治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行动,着力开展“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在采暖期等敏感时段对重点企业实施驻厂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四)严格督查追责。政府就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工作等与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签订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组成专项督导检查组,按照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将督查情况列入综合考核内容。对不能按时限、按标准要求完成年度任务的,以及各乡镇、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不作为行为,由监察部门按照《蠡县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十二项工作制度》进行问责,确保县委、县政府决策落实到位,各项工作监管到位。

    附件:蠡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任务分解表

 

 

 


附件:

蠡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重点工作

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1、气代煤、电代煤、洁净型煤替代工程

完成城镇供暖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工作。

发改局

财政局

环保局

住建局 

规划局

供电公司

有关燃气企业

20176月底

县建成区集中供热及清洁能源供热率基本达到100%

发改局

蠡吾镇政府

民政局

20179月底

城中村及重点农村基本完成气代煤、电代煤。

发改局

蠡吾镇政府

民政局

住建局

环保局

市场监管局

201710月底

未列入禁煤区的乡镇全部燃用洁净燃料替代散煤。

发改局           

市场监管局

相关乡镇政府                                     

20179月底

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不达标煤炭。

市场监管局

各乡镇政府

国土局

环保局

公安局

全年

2、分散燃煤锅炉替代改造工程

全县完成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淘汰替代工作。

工信局(建成区外)

环保局(建成区内)           

相关乡镇政府

20176月底

经营性燃煤锅炉停止使用。

各乡镇政府

 

全年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保持燃煤设施“清零”状态。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各乡镇政府

 

全年

3城市保洁提升工程

平均降尘量小于8/月?平方公里。

环保局

各乡镇政府

全年

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

执法局

 

全年

落实网格化管理,建立稳定、有效的保洁机制。

执法局

蠡吾镇政府

全年

实施防扬尘“门前三包”。

执法局

市场监管局

市场局

全年

城市垃圾及时快速清运。

执法局      

蠡吾镇政府

全年

严控工地扬尘,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95%,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住建局(建成区内)

各乡镇政府(建成区外)

 

20179月底

4、农村环境整治工程

加强农村保洁,对农村主要道路硬化、绿化。

农工委

交通局 

林业局

各乡镇政府

全年

调整和优化秸秆利用结构,拓宽、疏通利用渠道,重点推广秸秆肥料化、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6%

农业局

各乡镇政府

201712月底

全面禁止焚烧秸秆、枯草、落叶、垃圾等废弃物。

各乡镇政府

 

全年

5、治污减排工程

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最后治理达标期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

环保局

各乡镇政府

全年

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县重点污染源企业基本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环保局           

 

全年

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不能达标排放的全部停产治理,待治理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环保局

 

201710月底

全县所有餐饮单位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稳定运行,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的,停业整改或依法取缔。

市场监管局

环保局

全年

6、“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清理工程

对各类污染重、规模小、使用土方法生产的“土小企业”,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并建立“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

各乡镇政府

环保局

工信局

20174月底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6月底前完成关停工作,9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完成取缔工作。

各乡镇政府

环保局

工信局

按时限要求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特别是传统特色产业要入园进区上档升级。6月底前责令企业停产,9月底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

环保局

各乡镇政府

按时限要求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6月底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9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环保局

各乡镇政府

按时限要求

各乡镇政府要实现“网格化”管理,建立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小散乱污”企业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和取缔责任。

各乡镇政府

环保局

全年

 

 

 

 

7、机动车污染整治工程

 

 

 

 

7、机动车污染整治工程

禁止国一、国二标准车辆进入县城城区。

公安局

 

2017111

实行机动车常态化双尾号限行,视天气状况启动单双号限行措施。

公安局

 

全年

制定重型载货车辆途径城区的绕行、禁行方案。

公安局

交通局

全年

加强渣土车管控。

执法局

公安局

住建局

交通局

全年

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

公安局

环保局

全年

加强柴油车、垃圾车管控。

公安局

执法局

全年

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B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在用燃油、燃气出租车使用满两年的,全面更换三元催化剂。

环保局

交通局

公安局

全年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完善保养维修网络。

工信局

县政府有关部门

全年

环保检验不合格车辆禁止使用。环保部门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与公安、交通、发改、保监等部门共享,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环保局

公安局

交通局

发改局

全年

严厉查处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环保局

公安局

全年

严格监管成品油流通和销售, 9月底前,全县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商务局

 

20179月底

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商务局

市场监管局

交通局

环保局

20176月底

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必须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环保局

商务局

20176月底

开展为期一年的车用汽柴油专项整治行动,对销售劣质汽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关停有违法行为的加油站点。

市场监管局

商务局

环保局

公安局

全年

 

 

 

8、强化煤炭消费总量、煤炭质量和燃煤达标排放管理

 

严格执行新上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新增居民建筑禁止配套建设燃煤锅炉,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热电联产等取暖方式为主,确保年度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

发改局

统计局

农业局

环保局

住建局

国土局

全年

售煤企业(车辆)存煤必须达标,建立燃煤经营单位清单,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依法严格处罚,不达标煤炭限期清理。

市场监管局

环保局

公安局

全年

全县农业生产单位完成清洁用能改造50%以上。

农业局

市场监管局

201710月底

已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的城中村、农村燃料煤炭清零。未列入禁煤区的乡镇禁烧不达标煤炭,燃煤不达标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并更换为达标煤炭或其他洁净燃料。

各乡镇政府

市场监管局

全年

建立煤炭使用单位或企业监管清单,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有在线监控,并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外),依法严格处罚,不达标煤炭限期清理。

环保局

市场监管局

全年

现有保留的6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9月底前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上燃气锅炉安装排放要求同步安装(配备)低氮燃烧装置。

环保局

 

20179月底

优先保障光伏发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供热、风电供热、地热供热及生物质能、轻烃等新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发改局

规划局

国土局

供电公司

全年

9、强化重点工业企业结构和管理减排

完成全县工业企业数量分布调查和污染物达标情况的排查评估,建成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环保局

工信局

201712月底

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环保局

 

全年

10、强化物流、搅拌站等行业监管

货场场地及出入道路必须实施硬化处理,严防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对煤炭、砂石料、粉煤灰货场及灰堆、料堆,建筑、市政、拆迁施工现场工程土堆,以及城区周边地区垃圾、渣土堆等堆放散流体物料造成的扬尘污染进行严格管控,由拥有单位、产生单位负责,落实严密苫盖措施。

住建局

国土局

全年

建立全县工业企业料堆管理台账。

工信局

 

201712月底

对密闭存储、密闭作业、厂区环境管理、搅拌站进出口环境管理、密闭运输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整治;对未经批准的自拌混凝土搅拌站及无资质搅拌站进行严厉打击。

住建局

各乡镇政府

全年

11、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施。县建成区取缔没有油烟净化装置的露天煎炒烹炸摊点。强化对铁艺、汽修、食品加工等排放涉气污染物工商业户、个体经营户的整治。禁止直接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塑料、橡胶、皮革、沥青等垃圾和废弃物。

执法局(建成区内)

各乡镇政府(建成区外)

市场监管局

市场局

环保局

全年

持续扩大绿化面积。

林业局

住建局

全年

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

农业局

环保局

农工委

全年

推广环保型原材料和绿色生产工艺。

环保局

工信局  发改局

市场监管局

全年

全面落实禁限放要求。

公安局

安监局

全年

12、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环保局

县政府应急办

工信局

20178月底

强化冬春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

环保局

县政府应急办

工信局  发改局

全年

13、强化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成立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题。

县委办

政府办

 

全年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对本《方案》及各专项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推进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重点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落实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实现网格化精准精细管理。

各乡镇政府

县政府有关部门

 

全年

制定空气质量达标期限和年度计划,签订责任状,确保按期实现。

环保局

各乡镇政府

县政府有关部门

全年

14、加强舆论宣传

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

宣传部

环保局

全年

15、加强监管执法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实施《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各乡镇政府

县政府有关部门

 

全年

16、严格督查追责

按照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将督查情况列入综合考核内容。

县委督查室

政府办督查室

各乡镇政府

县政府有关部门

全年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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