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370001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许可 |
行政许可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第十三条:按国际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防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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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
20 |
20 |
1、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不收费。2、按按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县6级人防工程 1300元/m、6B级人防工程200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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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2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批准及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 |
行政许可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得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因特殊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应当商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措施,保证人民防空工程不受损失;第十五条: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经设区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不得降低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第十六条: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的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第十七条:经批准拆除人民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补建。因地质条件复杂和应当补建的建筑面积较少等原因难以补建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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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
20 |
20 |
1、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不收费。 2、按按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82号:县6级人防工程 1300元/m、6B级人防工程200元/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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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3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行政许可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修订,2007年3月30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实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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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
20 |
20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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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1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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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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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由人防部门按下述规定分别予以处理。拒不执行人防部门处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安装;通信工程未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擅自拆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重新安装;擅自迁移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造成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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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 |
30 |
个人5000元以下、 单位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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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2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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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 |
30 |
个人5000元以下、 单位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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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3 |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与使用效能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与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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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 |
30 |
个人5000元以下、 单位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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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4 |
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等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孔口设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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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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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 |
30 |
个人100-1000元、 单位1000-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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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5 |
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与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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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 |
30 |
个人5000元以下、 单位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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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6 |
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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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四)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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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 |
30 |
个人5000元以下、 单位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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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7 |
拆除人防工程后不补建人防工程或者不缴纳拆除补偿费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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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 |
30 |
个人5000元以下、 单位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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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8 |
侵占人防工程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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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 |
30 |
个人5000元以下、 单位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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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9 |
未经同意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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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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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 |
30 |
个人5000元以下、 单位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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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10 |
未经批准进行人防工程改造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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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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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 |
30 |
个人5000元以下、 单位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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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11 |
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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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 |
30 |
个人5000元以下、 单位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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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12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不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发布)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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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30 |
30 |
处10万元 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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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13 |
对人防工程监理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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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 (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四)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六)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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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监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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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14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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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十条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专项审查意见,由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审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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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人防工程监理机构 |
30 |
30 |
处5万元 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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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15 |
对人防工程设计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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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六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许可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取消许可资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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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设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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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01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
行政征收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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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市政(2009)177号 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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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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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001 |
对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处以及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或者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新建人民防空设施质量优良的;(二)管理、维护、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成绩显著的;(三)在人民防空通信建设、宣传教育、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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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防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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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1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资格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第十条……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专项审查意见,由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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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办〔2009〕282号)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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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资格的审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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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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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县(市、区)人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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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3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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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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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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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4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 |
行政监督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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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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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5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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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防部门负责自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设施的维护,指导、监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进行维护,定期检测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和警报通信网的开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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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县(市、区)人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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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6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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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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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县(市、区)人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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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7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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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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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四十一条:“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各自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四部委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的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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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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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8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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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授权,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 2、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和人防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检测(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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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设备生产或安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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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09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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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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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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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10 |
人防工程设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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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十条 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2、第二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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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设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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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011 |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 |
行政监督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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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7号)第四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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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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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001 |
撤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
行政收费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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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易地建设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建或者补缴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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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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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002 |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管理 |
行政收费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当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位置,予以补建。因地质条件复杂和应当补建的建筑面积较少等原因难以补建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易地补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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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防工程的单位、个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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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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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003 |
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管理 |
行政收费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蠡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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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人防委字〔1985〕第9号):“一、人防工程除重要的指挥和通信枢纽外,都要依据建筑形式和规模,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起来,为城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凡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城市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已经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要与使用单位补办立约手续。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平时使用时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由人防部门收取使用费。其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根据工程用途和经济效果,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和有利于发挥单位、个人积极性的原则确定。” 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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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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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和人防通信有偿服务收费的函》(冀价涉费函字〔1990〕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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