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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政府——蠡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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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部门 承办机构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176 11130635000852123F-XK-028-0000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20天 10天
177 11130635000852123F-XK-027-000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0天 10天
178 11130635000852123F-XK-026-0000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个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20 7
179 11130635000852123F-XK-025-0000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个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20 10
180 11130635000852123F-XK-024-0000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10 8
181 11130635000852123F-XK-023-0000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森林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5 14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182 11130635000852123F-XK-022-0000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5 14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183 11130635000852123F-XK-021-0000 木材运输证核发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 3
184 11130635000852123F-XK-020-0000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5 8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标准: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185 11130635000852123F-XK-019-0000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15 3
186 11130635000852123F-XK-018-0000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0 11
204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申请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个人 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 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26号修订)第十五条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15 3
205   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蠡县农业局(林业局) 林政股 申请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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