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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行政许可决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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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做出不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或决定撤销人防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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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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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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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许可决定书;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3.撤销行政许可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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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做出不予行政许可或撤销许可的依据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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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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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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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由人防部门按下述规定分别予以处理。拒不执行人防部门处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安装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安装;通信工程未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同时建设的,责令限期补建。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不善,造成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擅自拆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重新安装;擅自迁移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或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造成人民防空通信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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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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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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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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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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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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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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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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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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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与使用效能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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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与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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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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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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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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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等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孔口设施处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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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五条
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伐木、爆破作业,或者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及地面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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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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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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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执行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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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处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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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与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对单位并处一万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六)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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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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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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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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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人防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处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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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四)报废人民防空工程未按规定采取回填等措施予以报废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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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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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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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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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人防工程后不补建人防工程或者不缴纳拆除补偿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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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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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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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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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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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人防工程处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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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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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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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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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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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在可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处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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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二)未商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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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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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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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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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进行人防工程改造处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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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发布)第二十四条:(一)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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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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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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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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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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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九条:(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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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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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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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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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不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处罚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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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发布)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发布)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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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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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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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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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监理机构的处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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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
(三)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四)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
(五)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六)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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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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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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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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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处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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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十条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专项审查意见,由工程所在地的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人防主管部门定期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审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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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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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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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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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设计机构的处罚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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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六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设计许可资质证书,一经发现,取消许可资质;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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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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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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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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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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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2.《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第十六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4.《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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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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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案件调查报告;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辨记录;4.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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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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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审核的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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