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烟草进程,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烟草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门户网站上公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徽章,并出示执法检查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场所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许可证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结果)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字号)名称、经营者(负责人)姓名、办理类型、办理结果、决定/办理日期、审批机关等。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结果)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案由、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决定(结果)、决定机关、决定时间等。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主要包括:抽查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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