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国家税务局
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防范执法风险,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务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方案》(税总发〔2017〕58号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冀政字〔2017〕14号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税收执法行为的记录,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采用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依法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收执法工作的需要,购置配备相关执法记录设备,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为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税机关的法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系统、本单位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推进工作。
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纸质执法文书、信息管理系统等载体,以文字、电子数据的形式,对税收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记录设备,以音频、视频、图片等形式,对税收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第八条 税收执法事项应当以文字记录为基本记录方式。
第九条 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行政强制、听证、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税收执法过程,应当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进行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 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存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 非正常户认定的实地核查;
(三) 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事中公示、结果公示;
(四)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公示;
(五) 纳税人初次申报出口退税的实地核查;
(六) 根据需要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
(七)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的实地核查;
(八) 入户送达检查通知书;
(九) 入户调取会计账簿资料;
(十) 税务稽查的现场调查或勘验;
(十一) 实施查封扣押税收行政强制;
(十二) 入户直接或留置送达文书以及公告送达文书;
(十三) 税务处罚听证、许可听证;
(十四)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涉税事项。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事项之外的其他税收执法事项,经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进行记录。
对实施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事项之外的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税收执法行为,需要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进行记录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对不同种类税收执法事项的各个程序环节,其记录方式和具体规定详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指引》。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二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税收执法文书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文书应当采用《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规定的式样。
(二)调查核实类文字资料应当写明执法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执法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内容详实,表述准确,执法人员逐一签字确认;
(三)受理留存纳税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四)“免填单”服务事项的表证单书,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由纳税人核对确认后保存;
(五)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税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税收执法记录仪。采用税收执法记录仪进行音像记录,应当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二)办税服务厅应当安装音像监控设备,并在办公时间全程开启,完整记录办理税收执法事项的场景。
(三)国税机关可设立用于音像记录的询问室、听证室,或兼具以上功能的音像采集场所,全面记录询问纳税人、举行听证的过程。
第四章 保管使用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县局国税机关应当在税收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档或归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音像记录信息的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记录信息的归档、保存和调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应当设有专门的设备集中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信息进行存储和管理。需要上传到省局征管电子档案系统的音像记录,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上传保存。
办税服务厅的音像记录信息,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进行存储和管理。
第十七条 除办税服务厅的音像记录信息外,县局存储的税收执法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上传到省局征管电子档案系统的音像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音像记录信息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同时按照视听资料证据的有关规定存储保管。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应当加强音像记录信息的查询和复制管理。经授权的相关人员可查询授权范围内的音像记录信息;需要复制使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国税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强化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当将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重点加强对执法程序是否规范、记录事项是否完整等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施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 应当记录但未记录或不按要求进行记录的;
(二) 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故意毁损或随意删除修改记录信息的;
(四) 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丢失或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蠡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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