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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事项清单 |
公示事项类别及性质 |
公示事项名称 |
公示依据 |
公示环节 |
公示事项内容 |
公示方式 |
公示期限 |
公示程序 |
一、执法职责 |
机构职责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国家税务机关机构设置总体情况、机构部门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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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人事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二、执法人员 |
执法人员清单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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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公开 |
税收执法人员清单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开栏、监督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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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人事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执法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信息事中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8号) |
事中公示 |
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岗位、职务、执法服务事项等。 |
国税机关在执法服务窗口显著位置摆放公示桌牌,并可同时以触摸屏、监督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纳税服务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传递给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发布。 |
执法身份事中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
事中公示 |
执法证件、执法文书 |
现场出示。 |
即时 |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并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
三、执法权限 |
执法事项清单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
事前公开 |
《税收执法事项清单》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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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策法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四、执法流程 |
执法流程图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执法程序流程图》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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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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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法流程 |
执法服务指南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
事前公开 |
《执法服务指南》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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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五、执法依据 |
税收法律法规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
事前公开 |
作为税收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县级国税机关通过触摸屏、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最新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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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链接总局法规库的,按法规库更新时限即时公开。 根据公示方式和工作实际自主选择公开内容的,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办税服务厅传递。 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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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征收 |
纳税申报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
事前公开 |
纳税申报各事项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流程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相关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的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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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办理抵扣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办理逾期抵扣事项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提交资料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事中公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
事中公示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
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公开。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 |
5个工作日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税源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的,税源管理部门自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结果事后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
事后公开 |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应纳税额、核定有效期等项目。 |
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公开。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 |
核定有效期内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税源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办税服务厅公开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的,税源管理部门自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六、行政征收 |
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事后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事后公开 |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主营范围、行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年度等。 |
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公开。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 |
不短于7个工作日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税源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的,税源管理部门自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其他核定应纳税额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的相关内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负责核定事项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汇总缴纳增值税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等相关内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汇总缴纳消费税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等相关内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委托代征信息事后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
事后公开 |
对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和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分别进行公示。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1.委托代征信息公示:委托代征协议生效期内。 2.委托代征终止信息公示:3个月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六、行政征收 |
备案减免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减免税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等内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核准减免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核准类减免税办理事项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等内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出口退税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等内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关联方关系判定、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同期资料管理、特别纳税调整的自行调整等内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多缴税款退(抵)税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事项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等内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七、行政许可 |
税务行政许可清单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16年第11号) |
事前公开 |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条件等内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策法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税务行政许可结果事后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税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国税发〔2015〕239号) |
事后公开 |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申请许可事项、申请单位名称及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行政许可生效期等信息。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相关负责许可事项审批的职能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 |
八、行政确认 |
对发票领用确认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示 |
增值税发票核定以及调整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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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货物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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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确认的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示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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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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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真伪鉴别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示 |
发票真伪鉴别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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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货物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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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确认 |
非正常户认定信息事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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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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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公示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开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开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直到非正常户转正常或注销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税源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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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事项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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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示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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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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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 定为居民企业事项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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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示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 定为居民企业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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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所得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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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担保确认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示 |
纳税担保确认的办理依据、适用条件、报送资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内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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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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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检查 |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
事前公开 |
“双随机”抽查清单 |
主管税务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屏查询机公开,还可通过通知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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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稽查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九、行政检查 |
“双随机”抽查结果事后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
事后公开 |
随机抽查结果公开情况明细表 |
主管税务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屏查询机公开,还可通过通知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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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
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稽查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发布。 |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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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公开 |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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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稽查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十、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详见《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附件。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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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策法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听证条件、法律依据、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税务机关承诺时限、工作标准和要求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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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政策法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事中公示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19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0〕232号) |
事中公示 |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等。 |
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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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组织听证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十、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处罚结果事后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事后公示 |
税务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标准,且未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公开;其中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除简易程序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但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公示期限为2年。 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公示期限为2年,公示前或公示期间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停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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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示事项自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结果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除简易处罚程序外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由办税服务厅2日内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办公室2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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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强制 |
实施保全(冻结存款)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实施保全(冻结存款)事项的政策依据、业务概述、办理规范。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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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实施保全 (查封扣押)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实施保全 (查封扣押)事项的政策依据、业务概述、办理规范。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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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发布。 |
实施保全(简易)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实施保全(简易)事项的政策依据、业务概述、办理规范。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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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税收强制执行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依据、执行机构、执行对象、实施范围、执行环节、基本流程、执行程序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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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稽查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十一、行政强制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的适用依据、执行机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措施终止、基本流程、适用程序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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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稽查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加处罚款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加处罚款事项的适用依据、执行机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措施终止、基本流程、适用程序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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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稽查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十二、其他事项 |
设立登记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设立税务登记的办理依据、受理机构、适用纳税人范围、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办理方式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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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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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扣缴税款登记办理依据、受理机构、适用纳税人范围、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办理方式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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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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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停业登记办理依据、受理机构、适用纳税人范围、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办理方式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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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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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事项 |
复业登记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复业登记办理依据、受理机构、适用纳税人范围、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办理方式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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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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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报验登记办理依据、受理机构、适用纳税人范围、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办理方式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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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事项办理依据、受理机构、适用纳税人范围、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办理方式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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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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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清税证明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出具清税证明事项办理依据、受理机构、适用纳税人范围、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办理方式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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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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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注销登记办理依据、受理机构、适用纳税人范围、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办理方式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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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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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事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事项办理依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基本流程、办理期限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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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货物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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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事项办理依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基本流程、办理期限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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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货物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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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纳税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选择简易办法纳税事项办理依据、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基本流程、办理期限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货物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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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收滞纳金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加收滞纳金的依据、执行机构、适用情形、加收标准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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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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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事项 |
欠税信息事后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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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公开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个体工商户欠税的,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分别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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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至缴纳欠税之日止。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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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或停供发票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收缴或停供发票法律依据、执行机构、适用条件、业务流程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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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收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事后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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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公开 |
A、D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信用等级、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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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纳税服务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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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信息事后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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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公开 |
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包括: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行业、登记注册类型、出口退税管理类别、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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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出口退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十二、其他事项 |
延(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事项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延(分)期缴纳罚款的依据、执法机构、申请条件、业务流程等内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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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作出处罚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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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事后公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 |
事后公开 |
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含分支机构)、经年检合格和不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与执业注册税务师互转情形、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和注销备案情形、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及其他公告事项。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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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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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执法监督 |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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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公开 |
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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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纳税服务部门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
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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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监察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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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规定事前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事前公开 |
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中的十五不准情形。 |
县级国税机关链接所属市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链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公开,还可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 各级国税机关还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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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监察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传递。 在门户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