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许* 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13302*****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县*厅乡*区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18年*月*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蠡县北埝乡泊东村沙河灌渠南侧北侧杨树砍伐。经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滥伐树木22株、折合材积为2.664立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表,现场照片,本人供述,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证明,林木价格协议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参照《保定市林业局关于涉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档次划分及处罚标准的实施细则》拟对你(你单位)做出以下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局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蠡县人民政府或者蠡县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蠡县林业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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