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宋** 性别:**
工作单位:** 现住址:***,经依法查明:你于2018年4月1日,在**村未经审批局审批,擅自采伐杨树**株,折合材积**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相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变卖所得(**元);3、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局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蠡县人民政府或者蠡县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蠡县林业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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