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2010]保市府办71号)》文件精神,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种子法》、《河北省实施<种子法>办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对处罚标准更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档次划分和处罚标准的区分。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具体实施中根据具体违法行为、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性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
所盗伐或滥伐的森林或林木为薪炭经济林的,视为轻微违法行为,盗伐处林木价值三倍的处罚,滥伐处林木价值二倍的处罚;所盗伐或滥伐的森林或林木为用材林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盗伐处林木价值五倍的处罚,滥伐处林木价值三倍的处罚;所盗伐森林或林木为防护林、特用林,视为严重行为,盗伐处林木价值八至十倍的处罚,滥伐处林木价值四至五倍的处罚。
盗伐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滥伐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五倍的树木。
2.《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条在具体实施中划分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档次进行处罚。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的,视为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处林木价款一至二倍的处罚;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林木价款三倍的处罚。
3.《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款在具体实施中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毁坏薪炭林、经济林的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处罚;毁坏用材林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处罚,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处毁坏林木价值四至五倍的处罚,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二至三倍的树木。
4.《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此款在具体实施中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为宜林荒地的视为轻微违法行为,每平方米处十元的处罚;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为幼林地、疏林地、苗圃地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每平方米处二十元的处罚;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为灌木林地、有林地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每平方米处三十元的处罚。
二、《森林防火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档次划分和处罚标准的区分。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款在具体实施中,根据单位和个人未履行防火责任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未履行防火责任,未造成危害和影响的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未履行防火责任,造成较小危害和影响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未履行防火责任,造成危害较大和影响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2.《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款在具体实施中,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未造成危害和影响的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的罚款;造成较小危害和影响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八千元的罚款;造成危害较大和影响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千元,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3.《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款在具体实施中,根据单位和个人实施野外违法用火位置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在林区远离有林地实施违法野外用火行为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在国有林场、重点景区、环京地区实施违法野外用火未造成火灾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在国有林场、重点景区、森林资源集中区、环京地区实施违法野外用火造成火灾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视为特别严重行为,对个人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4、《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款在具体实施中,根据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未造成危害和影响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造成较大危害和影响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处8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的视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档次划分和处罚标准的区分。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条在具体实施中,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动物保护级别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数量在五只(头)以下的,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罚款;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数量在五只(头)以上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的罚款;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数量在两只(头)以下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千元罚款;捕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数量在两只(头)以上的,视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款在具体实施中,根据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捕杀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数量在十只(头)以下的,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捕杀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数量在十只(头)以上、三十只(头)以下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的罚款;捕杀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数量在三十只(头)以上、五十只(头)以下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此款在具体实施中,根据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面积、社会危害性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面积较小(5亩以下)、社会危害性小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面积在5亩以上20亩以下、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面积在20亩以上、社会危害较大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此款在具体实施中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少实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实物价值一倍的处罚;数量较大实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处实物价值五倍的处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处实物价值八倍的处罚;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视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实物价值十倍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一款在具体实施中根据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保护级别划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档次。伪造、倒卖、转让非国家和省重点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伪造、倒卖、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可处四千元罚款;伪造、倒卖、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视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款在具体实施中根据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按动物保护级别划分为:严重、特别严重两个档次。伪造、倒卖、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处三万元罚款;伪造、倒卖、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视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此款在具体实施中可按动物保护级别、数量、范围划分为一般、严重二个档次。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处两千元罚款,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处三千元罚款,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档次划分和处罚标准的区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规定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罚款。
此款在具体实施中,按照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档次。未按规定办理检疫证书,经检疫检查未携带林业有害生物,不会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和危害的视为轻微违法行为,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检疫证书,经检疫检查携带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能造成一般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和危害较小的视为一般违法行为,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检疫证书,经检疫检查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非国家规定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能造成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和危害较大的视为严重违法行为,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检疫证书,经检疫检查携带国家规定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能造成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和危害重大的视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五、《种子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档次划分和处罚标准的区分。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此款有违法所得的可根据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档次进行处罚。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处以5倍的罚款; 10万元以下的,处以6-7倍的罚款; 50万元以下的,处以8-9倍的罚款;50万元以上的,处以10倍的罚款。
2、此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划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罚。(1)生产假劣种子的可按生产假劣种子的面积划分四个档次进行处罚:面积10亩以下的,处以2千-5千元的罚款;10-20亩的,处以5千-2万元的罚款;20-50亩的,处以2万-4万元的罚款; 50亩以上的,处以4万-5万元的罚款。(2)经营假劣种子的可按假劣种子市场折合价划分为四个档次进行处罚:市场折合价5千元以下的,处以2千-5千元的罚款; 5千-10万元的,处以5千-2万元的罚款; 10万-50万元的,处以2万-4万元的罚款;50万元以上的,处以4万-5万元的罚款。
《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1、此款有违法所得的可根据违法所得划分为两个档次进行处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以1-2倍的罚款; 1万元以上的,处以2-3倍的罚款。
2、此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划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罚。(1)生产种子的,可按生产林木种子的面积划分为三个档次进行处罚:生产面积7.5-50亩的,处以1千-5千元的罚款;50-200亩的,处以5千-2万元的罚款;200亩以上的,处以2万-3万的罚款。(2)经营种子的,可按没收种子的市场折合价划分为三个档次进行处罚:没收种子的市场折合价5千元以下的,处以1千-5千元的罚款;5千-10万元的,处以5千-2万元的罚款;10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3万元的罚款。
《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1、此款有违法所得的可根据违法所得划分为两个档次进行处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以1-2倍的罚款; 1万元以上的,处以2-3倍的罚款。
2、此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根据没收种子的市场折合价划分为三个档次进行处罚。1万元以下的,处以1千-5千元的罚款;1万-5万元的,处以5千-1万元的罚款;5万元以上的,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1、此款可根据没有包装、标签,伪造、涂改标签的数量情况划分为三个档次进行处罚。数量100个以下的,处以1千-3千元的罚款;100-500个的,处以3千-5千元的罚款;500个以上的,处以5千-1万元的罚款。
2、此款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在异地设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可根据生产、经营划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罚:(1)只经营,年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1千-5千元的罚款;10万元以上的,处以5千-1万元的罚款。(2)即生产又经营,生产规模在100亩以下的,处以1千-5千元的罚款;100亩以上的,处以5千-1万元的罚款。
《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款可根据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档次进行处罚。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5万-10万元的,处以2-3万元的罚款;10万-50万元的,处以3万-4万元的罚款;50万元以上的,处以4万-5万元的罚款。
《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款可根据所采林木种子市场折合价划分为两个档次进行处罚。所采林木种子市场折合价10万元以下的,处以1-2倍的罚款;10万元以上的,处以2-3倍的罚款。
《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此款可根据收购林木种子市场折合价划分为两个档次进行处罚。收购林木种子市场折合价10万元以下的,处以1倍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的,处以1-2倍的罚款。
《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款可根据接种试验地面积划分四个档次进行处罚。接种试验地面积10亩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0-30亩的,处以1万-3万元的罚款;30-40亩的,处以3万-4万元的罚款;40亩以上的,处以4万-5万元的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八章第4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此款有违法所得的可根据违法所得划分为两个档次进行处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以1-2倍的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以2-3倍的罚款。
2、此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根据没收采集或采伐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市场折合价划分为两个档次进行处罚。1万元以下的,处以1千-1万元的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以1万-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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