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本
立案审批表
停工通知书存根
检查(勘察)笔录
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询问笔录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案件内部审批表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调查终结报告
集体讨论案件记录案件内部审批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设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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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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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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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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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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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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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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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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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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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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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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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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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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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通知书存根 县规管字( )号
停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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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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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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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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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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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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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通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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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通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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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通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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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号--------------------
蠡 县 建 设 工 程
停 工 通 知 书
:
查你单位(个人)在 正在施工的 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条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条规定,该工程系违法建设工程。请接此通知后,立即停工,速向我局申报情况,听候处理。拒不停工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强行制止,直至拆除。
特此通知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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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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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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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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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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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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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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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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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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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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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
检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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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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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人)签章(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存档)
蠡规 通字[ ]第 号
:
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对你(单位 )在 建设的 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届时请你(单位)主管领导(如不是法定代表人请持单位 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携带如下资料备查:
1、 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 身份证复印件
3、 土地证书复印件
4、 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工程造价相关资料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年 月 日
收件人:‘ 收件时间:’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1 工作单位:
职务 : 邮编
住址: 电话:
调查(询问)人及执法证编号:
记录人: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我们是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人员: ,请您过目确认。
被调查(询问)人对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确认记录:
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您的谈话内容将被记录,作为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请您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您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对参与办案的工作人员,您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您听明白了吗?
询问内容: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责令改正通知书
蠡规罚责改通字[ ]第 号
当事人: 地址:
经查明: 你(单位)位于 工程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以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图片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 于 年 月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年 月 日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档)
蠡规罚责改通字[ ]第 号
当事人: 地址:
经查明: 你(单位)位于 工程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以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图片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 于 年 月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年 月 日
收件人: 收件时间: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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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件
名 称 |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蠡城执罚责改通字[2014]第 009号
|
文 号 |
蠡规罚责改通字[ ]第 号
蠡城执罚责改通字[2014]第 009号
|
收到时间 |
年 月 日 |
受送达单位(人)
签 章 |
年 月 日 |
不能送达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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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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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发 人 |
|
送达人签章(名) |
|
注:(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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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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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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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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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名 |
----- |
性别 |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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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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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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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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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经过和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主要证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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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及执
法人员
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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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法制
机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审批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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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蠡规罚先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在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该工程违法建设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工程造价 元,合计工程造价 元,决定按工程造价 ,给予当事人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档)
蠡规罚先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在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该工程违法建设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工程造价 元,合计工程造价 元,决定按工程造价 ,给予当事人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年 月 日
收件人: 收件时间: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文件
名 称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文 号 |
蠡规罚先告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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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时间 |
年 月 日 |
受送达单位(人)
签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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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送达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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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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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发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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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章(名) |
|
注:(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蠡规罚听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在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该工程违法建设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工程造价 元,合计工程造价 元,决定按工程造价 ,给予当事人罚款 元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送(寄)到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我机关邮政编码: 071400 地址: 永盛北大街
联系电话: 6508981 联系人:
逾期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存档)
蠡规罚听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因在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该工程违法建设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工程造价 元,合计工程造价 元,决定按工程造价 ,给予当事人罚款 元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送(寄)到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我机关邮政编码: 071400 地址: 永盛北大街
联系电话: 6508981 联系人:
逾期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 收到日期: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施工现场 |
送达文件
名 称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文 号 |
蠡规罚听告字[ ]第 号
|
收到时间 |
年 月 日 |
受送达单位(人)
签 章 |
|
不能送达
理 由 |
|
备 注 |
|
签 发 人 |
|
送达人签章(名) |
|
注:(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机关负责人
集体讨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记录
案由: 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出席人员姓名:
执法人员提出案件调查情况及拟处罚意见
参见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
结论性意见:
参加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处罚审批表
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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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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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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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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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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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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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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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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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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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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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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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及
执法人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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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法制
机构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审批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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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报告
年 月 日,我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 在 建设 工程正在施工。经询问,该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我巡查人员立即申请立案,对该工程展开调查。
二、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证据
年 月 日,我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 建设的 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我执法人员立即申请立案,向其送达了《蠡县建设工程停工通知书》蠡规执管字( )、 蠡规罚责改通[ ]第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图片资料、营业执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本案违法依据
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该工程系违法工程。
四、本案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受到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五、本案处罚建议
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该工程系违法行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当事人配合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该工程违法建设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工程造价 元,合计工程造价 元,决定按工程造价 ,给予当事人罚款 的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
年 月 日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蠡规罚决字[ ]第 号
当事人: 地址:
经查明:你(单位)因在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以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图片资料、营业执照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该工程违法建设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工程造价 元,合计工程造价 元,决定按工程造价 ,给予当事人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蠡县人民政府 或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
蠡规罚决字[ ]第 号
当事人: 地址:
经查明:你(单位)因在 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以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图片资料、营业执照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该工程违法建设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工程造价 元,合计工程造价 元,决定按工程造价 ,给予当事人罚款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蠡县人民政府 或 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蠡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收件人: 收件时间: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文件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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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蠡规罚决字[ ]第 号
|
收到时间 |
年 月 日 |
受送达单位(人)
签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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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送达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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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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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发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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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章(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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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
建设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
编号: 年度蠡规执字第 号
你(单位)在 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的违法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特此证明。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证明(存档)
编号: 年度蠡规执字第 号
你(单位)在 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的违法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特此证明。
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 收件日期: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当
事
人 |
单位 |
名称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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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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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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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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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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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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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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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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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摘要 |
年 月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 在 建设的 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
处罚决 定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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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执法人员意见 |
年 月 日 |
执法机构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审批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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