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拟作出的规划类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违法行为的移送及技术支持等决定,在进行集体讨论和上报局务会议之前,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形式审查的过程。
第三条 重大行政许可执法决定是指省级以上发改委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许可事项。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局法制机构负责县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组织协调工作。
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法制审核的提报工作。
第五条 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作为下一步集体讨论和局务会议的参考资料。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审批要件是否齐全;
(三)程序是否正确;
(四)适用依据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七条 对重大违法行为的移送及技术支持的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正确;
(四)适用依据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八条 相关业务科室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相关业务部门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交由集体讨论和局务会议决定。
第九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装入行政许可或执法案卷,作为行政许可或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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