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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政府——蠡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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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蠡县审计局

蠡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月修正)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5月施行)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企等

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蠡县审计局

蠡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国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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