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全称:蠡县审计局
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全县的审计工作。 (二)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及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共工程建设项目。 4、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收支。 5、对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六)负责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办理大案要案审计查证,以及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完成“上审下”任务。 机构设置:
审计局内设6个股(室):分别是办公室、法规审理股 经经济责任股 行政事业股 固定资产投资股 经济责任中心
局领导:张国慈(局长)
宋广省(副局长)
执法程序:
(一)审计机关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组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四)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机关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
(一)群众投诉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蠡县政府大楼四楼蠡县审计局,邮政编码:071400。
2.受理电话:0312-6211858
(二)受理条件:属于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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