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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政府——蠡县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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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审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制审核,即为审理,是指承担审理职责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综合审计股或审计组提交的反映审计及审计调查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处理的行为。

本局审计项目的审理职责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综合审计股或审计组应将下列资料提交办公室进行正式审理:

(一)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文书(代拟稿);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及其起草审计报告前对相关事项的讨论记录;

(三)综合审计股或审计组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四)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四条 综合审计股或审计组应当向办公室提交完整的(预)审理资料。对资料不完整的,办公室应予以退回。

第五条 办公室审理时,应当就有关事项与综合审计股或审计组进行沟通。

第六条 审理人员负责提出审理意见,编制审理记录表,办公室负责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七条 综合审计股或审计组应按照审理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代拟稿)、审计决定书(代拟稿)等审计业务文书,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审理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将上述材料交办公室按照程序提交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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