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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政府——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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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服务指南

为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原《服务指南》施行情况,县规划局本着“公开、透明、便民、实用”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审批环节,精简办事程序,对《服务指南》进行了修订。

一、业务处室设置与职责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规划管理股

负责组织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县城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发放。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按程序核发“一书三证”规划许可手续。负责城乡勘察、测绘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规划监察股  

负责城乡规划政策法规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有关规划行政中的来信来访等事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负责建设工程的批后跟踪管理和违章查处。

     二、办理事项类别与内容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管理事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向蠡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项目申请,蠡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条件进行联合审查(现场勘察),符合相关规划的项目县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事项

1、规划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规划局按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要求,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县规划局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县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自县规划局向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县规划局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向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局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事项

1.修建性详细规划

按要求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县规划局组织专家对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2.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等,应当向城市或者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是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的法定要件。

(四)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事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2)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规划局审查;??

3)县规划局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2)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3)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事项

()规划批后管理事项

1.施工图规划备案

申请人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通过蠡县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联审后,申请人应向县规划局申请备案,并领取施工图规划备案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履行施工图规划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申请人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规划批后公示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内容)后,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形成规划放线测量成果。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成果等资料县规划局申请规划验线。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在覆土前申请规划验线。规划验线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

 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建设工程,在竣工后,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形成竣工规划测量成果。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完成后,申请人应持竣工规划测量成果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经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其中,临时建设工程和城镇居民私房、村民农房无需规划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办理房屋产权证件的法定要件。

三、办理依据及时限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4、《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7、蠡县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县规划局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县规划局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缩短办理时限。承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五项许可事项于 6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事项的申报条件和材料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管理事项

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委托书(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4)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批准类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类项目)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标示拟用地范围的150011000现状地形图;

6)地震部门出具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意见;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事项

1、规划条件

1)国土局关于出具规划条件的函;

2)具有相关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电子版);

3)具有相关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150011000《勘测定界图》(含电子版);

4)标明土地位置的《蠡县土地利用现状图》

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委托书(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4)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

6)标示拟用地范围的150011000现状地形图;

7)地震部门出具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意见(不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事项

1、修建性详细规划

1)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2)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含电子版);

3)规划条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委托书(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规划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6)气象部门出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意见;

7)人防部门行政许可决定书(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

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四)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事项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委托书(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乡村建设规划申请表;

4)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5)土地权属证件;

6)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

7)向占用土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及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8)规划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9)气象、地震部门出具探测、观测环境保护的意见;

(五)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事项

()规划批后管理事项

1.施工图规划备案

(1)施工图规划备案申请表(申请函)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3)通过联审的施工图。

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1)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申请函)

(2)施工图规划备案证明;

(3)规划放线测绘成果(临时建设工程、居民私房提供放线示意图)

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申请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

(3)竣工规划测量成果;

(4)施工图规划备案证明(施工图如变更,需提供变更图纸)

(5)建设工程验线合格通知书。

五、其他事项

 ()非国家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公开信息查询的,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介绍信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个人申请查询的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与所查询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律师受单位或个人委托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与调查取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律师执业证书、专用调查函。因诉调查的,同时提供相关诉讼文书;非因诉调查的,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调查取证缘由、内容和用途的公函。

 六、申报须知

()各类申请表格可到县规划局服务窗口领取。

()法人委托非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委托他人代办手续的,均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申请人(含委托代理人,下同)应对照服务指南的事项分类写明申请事项,明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和建设意向,并依法对其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报建所需资料,申请人在提供纸质文件的同时,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

()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出具相关文书。所有材料、要求一次性告知。

()各类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因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日照分析、组织听证、专家评审、设计方案修改、施工图联审、项目公示等不属规划办理事项的审批环节,其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后,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申请人应重新提出申请。

()欢迎申请人对县规划局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

()本服务指南由县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服务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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