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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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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蠡县工业化信息化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公示执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工信局内设执法股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本单位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监管、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工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工信局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工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工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工信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工信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蠡县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工信局行政执法的有关信息;

(二)办公场所。在工信局信息公开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 工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等,通过工信局公示栏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由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股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领导审核后公开;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条 工信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1)各项工信局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工信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蠡县工业化信息化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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