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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实施单位 留史镇人民政府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省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