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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 ||
| 实施单位 | 蠡县交通运输局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 法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 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 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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