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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没有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 ||
实施单位 | 蠡县农业农村局 | 执法类别 | 行政处罚 |
法律 |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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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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