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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保蠡罚决【2025】0013号
相对人名称 保定环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35MA094FEG8T
主要违法事实
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事由
2025年12月3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蠡县分局执法人员针对我县2024年12月27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对辖区内企业停产、限产情况进行电量比对,发现保定环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9日和30日电量异常。执法人员根据电量异常线索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但在该公司会计室的办公桌上发现摆放有该公司12月29日和30日混凝土发货单。混凝土发货单显示29日发货时间为6点52分,30日发货时间为17点28分、17点42分三车共29方混凝土,运输地点为南庄和大百尺。经查实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停止生产和原料运输措施。
违反的法律条款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实施机关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12-15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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