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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保蠡罚决【2025】0013号 | ||
| 相对人名称 | 保定环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35MA094FEG8T | ||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限产、停产措施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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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 | 2025年12月31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蠡县分局执法人员针对我县2024年12月27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对辖区内企业停产、限产情况进行电量比对,发现保定环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9日和30日电量异常。执法人员根据电量异常线索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未生产,但在该公司会计室的办公桌上发现摆放有该公司12月29日和30日混凝土发货单。混凝土发货单显示29日发货时间为6点52分,30日发货时间为17点28分、17点42分三车共29方混凝土,运输地点为南庄和大百尺。经查实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停止生产和原料运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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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的法律条款 |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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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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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实施机关 |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5-12-15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12-15 |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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