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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蠡市监处罚【2025】35号
相对人名称 蠡县张海快餐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张海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635MABRUFJ823
主要违法事实
张海龙经营的蠡县张海快餐店个体工商户,于 2022年7月11日登记成立从事经营活动,持续经营至今。2025年2月25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的酒类商品,标有“牛栏山”陈酿酒图标的酒类商品22瓶。该批“牛栏山”陈酿酒是张海快餐店春节前从流动商贩处购进,在购进该批商品时,张海快餐店未查验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并且未索取供货票据。共购进了2箱,每箱12瓶,已经销售了2瓶,销售价是每瓶15元。货值金额360元。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维权人员鉴定,该批商品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产品。
事由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 1、没收侵权商品22瓶酒类商品 2、罚款1400元。 实施机关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3-14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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