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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保蠡)应急罚【2025】007-1
相对人名称 张海波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张海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J0635MA07XX7G9P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8月10日,群众举报称蠡县拓美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加油员未按照规定穿防静电鞋,2025年09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蠡县拓美加油站进行视频核实发现以下问题:1.视频核查发现加油员梁阳8月10日未穿着防静电鞋上岗作业。
事由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第4.2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号一般裁量阶次
处罚结果 罚款1000元 实施机关 蠡县应急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9-22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09-22
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