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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0635交罚(2025)37号
相对人名称 张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张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4月23日,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关于冀FG7113车辆涉嫌危险货物运输线索的举报电话,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前往周蠡路南王村核实情况,在南王路口发现被举报车辆行踪,一辆红色车牌为冀FG7113的货车由西向东去往张光停车场方向,18时10分执法人员到达张光停车场,冀FG7113车辆正在进行卸油作业,魏标勇03061017024、李全超03061017034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检查发现冀FG7113车辆驾驶员为张光,冀FG7113车辆所运输的货物为柴油,重量为一吨。张光现场无法出示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冀FG7113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事由
张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序号37,情节一般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30000元 实施机关 蠡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4-28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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