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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蠡吾罚决字【2025】第10号
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蠡罚证字第05060041号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3月8日下午2点01分,刘村村南,吴福永吸烟不小心引燃路边垃圾杂草,造成环境污染,被综合执法队发现,联合村干部及网格员及时扑灭,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照相关法律决定立案。
事由
刘村吴福永露天焚烧秸秆杂草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处罚结果 罚款贰仟元 实施机关 蠡县蠡吾镇人民政府
决定(通知)日期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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