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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蠡吾罚决字【2025】第10号 | ||
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蠡罚证字第05060041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3月8日下午2点01分,刘村村南,吴福永吸烟不小心引燃路边垃圾杂草,造成环境污染,被综合执法队发现,联合村干部及网格员及时扑灭,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照相关法律决定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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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刘村吴福永露天焚烧秸秆杂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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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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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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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贰仟元 | 实施机关 | 蠡县蠡吾镇人民政府 |
决定(通知)日期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5-03-10 |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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