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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蠡公(刑城)行罚决字〔2025〕0218号
相对人名称 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蠡县公安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30635746852904T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3月6日凌晨3时许,违法人张**在蠡县**小区门口处盗窃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将盗窃来的雅迪电动自行车卖掉,获得赃款400多元现金用于挥霍,经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盗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在2024年3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650元。
事由
盗窃
违反的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实施机关 蠡县公安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4-24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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