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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蠡南执罚决字{2024}002
相对人名称 贾大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贾大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
主要违法事实
露天焚烧垃圾
事由
2024年2月14日洪善堡村村民贾大群在村东侧焚烧垃圾
违反的法律条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
处罚结果 已处罚500元人民币 实施机关 蠡县南庄镇人民政府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2-21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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