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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冀0635交罚罚决字(2024)13号 | ||
相对人名称 | 宋利涛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违法事实 | 宋利涛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2024年10月28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1月13日再次来该店检查发现还未完成备案手续,以上事实有照片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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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宋利涛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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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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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第53项,情节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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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3000元 | 实施机关 | 蠡县交通运输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11-13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11-13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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