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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0635交罚罚决字(2024)12号
相对人名称 张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张宠名下所有冀FDQ3633小轿车在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28日由李佳美驾驶通过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检查发现李佳美驾驶冀FDQ3633小轿车通过花小猪打车平台接单,从蠡县医院住宅小区南区-北门到信誉楼百货(蠡县店),现已查明在此之前没有从事过网约车经营活动,属于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照片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为证。
事由
张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第69项
处罚结果 罚款3000元 实施机关 蠡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0-31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10-31
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