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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冀0635交罚罚决字(2024)12号 | ||
相对人名称 | 张宠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违法事实 | 张宠名下所有冀FDQ3633小轿车在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28日由李佳美驾驶通过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检查发现李佳美驾驶冀FDQ3633小轿车通过花小猪打车平台接单,从蠡县医院住宅小区南区-北门到信誉楼百货(蠡县店),现已查明在此之前没有从事过网约车经营活动,属于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照片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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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张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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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法律条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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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第6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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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3000元 | 实施机关 | 蠡县交通运输局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4-10-31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4-10-31 |
全文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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