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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0635交罚罚决字(2024)11号
相对人名称 刘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刘二驾驶浙AB12251小轿车在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24日在信誉楼百货蠡县店-东门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检查发现刘二通过滴滴出行网约平台接单,从信誉楼百货蠡县店-东门到尚美养生馆。现已调查核实一年内有3次违法网约车经营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第69号的严重阶次,以上事实有照片、视频、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事由
刘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第69项
处罚结果 罚款8000 实施机关 蠡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4-10-14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10-14
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