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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0635交罚罚决字(2024)10号
相对人名称 崔浩月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崔浩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9月24日16:14分。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蠡县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周边巡查时,发现一辆银灰色车牌湘JF86690的车辆正在信誉楼百货东北门(米村拌饭)旁停靠,有乘客正在上车。执法人员贾雷03061017097,魏标勇03061017024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检查发现,司机崔浩月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接单,由信誉楼百货。东北门米村拌饭旁到南沙口建新超市,司机无法出示湘JF86690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事由
崔浩月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第69项
处罚结果 予以警告,处罚款壹万元整 实施机关 蠡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9-2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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