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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0635交罚罚决字(2024)4号
相对人名称 李波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李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7月4日10时30分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蠡县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周边巡查时发现一辆银灰色车牌为冀FDK6767的车辆正在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停靠,有乘客正在下车,执法人员李全超03061017034张涛03061017073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检查发现司机李波通过花小猪平台接单,从诚信商厦蠡县店-南门到信誉楼百货(蠡县店),司机李波无法出示冀FDK6767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事由
李波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的法律条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第69项
处罚结果 予以警告,处罚款壹万元整 实施机关 蠡县交通运输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7-26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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