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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保蠡)应急案〔2024〕16号
相对人名称 蠡县南许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张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35A194480438
主要违法事实
储油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事由
现场检查
违反的法律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处罚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实施机关 蠡县应急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5-27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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