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事后公开 > 详情信息

详情信息

详情信息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蠡市监处罚【2024】60号
相对人名称 蠡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李彦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306354038220683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向部分患者超出收费标准或超出范围收取的诊疗费有:1.耳针每日超两次,多收252元;2.肛周药物注射封闭术多收120元;3.宫颈活检术每日超一次,多收1170元;4.彩色多普勒常规检查(腹部)每日超一次多收880元;5.桡尺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每天超一次多收2228元;6.中央空调科室收取取暖费或空调降温费,多收159元;7.门诊收取床位费多收921元;8.单侧诊疗项目同时做双侧时加收超50%,多收960元;9.年齡超过14周岁收取“微量元素测定费用”,多收108元;10.重症监护或特级护理当日计费达到12小时收取护理费,多收141元;11.静脉输液使用留置针,同时收取动静脉置管护理,多收87元;12.体检费同时收取诊查费或挂号费,多收180元;13.已收急诊监护费同时收取门急诊留观诊察费或急诊观察床位费12元;14.未使用导管收取静脉穿刺置管术费用,多收取75元;15.清创缝合与换药类型不相符涉及资金31.25元。
事由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一条:“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之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592元,罚款7324.25元。 实施机关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02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4-04-02
全文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