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
发布时间:2022-02-11 信息发布人: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原文件链接: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蠡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使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家、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有关要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实施细则草案,并征求了各乡镇意见,经县政府十八届第六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工作目标 以保险的形式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专户的管理及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相关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土地现状调查基本情况的工作。各乡镇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对象名单和人数,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及对象。 (二)补贴范围:具有本村户口,以家庭联产方式取得承包土地,以家庭为单位完全失去土地且年满16周岁的农民,作为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认定的基本依据。 (三)符合参保条件人员依据参保自愿原则,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采集表》《蠡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选择相应参保方式。经村民代表会或全体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登记造册汇总后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由所在乡镇核定后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式无异议的附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被征地情况证明》统一报审县人社部门。 (四)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 (五)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统一管理。 (六)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预存专户、收入及支出专户,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蠡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