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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涉污企业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8-7-30 18:43:21

中共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蠡县县委组织部

蠡县监察局

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投资入股涉污企业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程,确保全县治污行动的顺利进行,根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涉污企业专项清理。为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纠正的范围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污企业投资入股问题。

二、清理纠正的任务

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涉污企业的人员,必须在2008年8月14日前撤资退股,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登记,注明投资企业、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证明等。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于2008年8月7日前将本单位《蠡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投资入股涉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1)经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纪委廉政室;8月14日前将《蠡县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涉污企业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经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纪委廉政室。

全县各皮革业、喷浆业、硝染业、印染业、造纸业、化工业、洗毛业、橡胶业、人造皮毛业、化纤业、织布企业等涉污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严格把关,以负责的态度认真予以统计,如实填写《蠡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涉污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3),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于2008年8月7日前上报企业所在地乡镇,各乡镇负责此表的发放和收回,并于8月9日前报县纪委廉政室。

县纪委廉政室于2008年8月18日前将情况汇总核对后按单位形成统计报表,上报县委、县政府。

法院、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

三、清理纠正的原则

清理纠正中要把握的原则:主动按时自查报告登记并撤资的不予追究责任,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掩盖问题、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涉污企业的人员,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四、清理纠正工作中需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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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作者: 来源:县纪委廉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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