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蠡县县委组织部
蠡县监察局
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投资入股涉污企业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程,确保全县治污行动的顺利进行,根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涉污企业专项清理。为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理纠正的范围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污企业投资入股问题。
二、清理纠正的任务
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涉污企业的人员,必须在2008年8月14日前撤资退股,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登记,注明投资企业、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证明等。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于2008年8月7日前将本单位《蠡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投资入股涉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1)经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纪委廉政室;8月14日前将《蠡县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涉污企业自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经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纪委廉政室。
全县各皮革业、喷浆业、硝染业、印染业、造纸业、化工业、洗毛业、橡胶业、人造皮毛业、化纤业、织布企业等涉污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严格把关,以负责的态度认真予以统计,如实填写《蠡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涉污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3),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于2008年8月7日前上报企业所在地乡镇,各乡镇负责此表的发放和收回,并于8月9日前报县纪委廉政室。
县纪委廉政室于2008年8月18日前将情况汇总核对后按单位形成统计报表,上报县委、县政府。
法院、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
三、清理纠正的原则
清理纠正中要把握的原则:主动按时自查报告登记并撤资的不予追究责任,对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掩盖问题、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涉污企业的人员,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四、清理纠正工作中需注意的事项
此新闻共有2页 第 1 2 页